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天祝藏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6206230153242006/2017-046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天祝藏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17-01-06
成文日期: 2017-01-06 有效性: 有效
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1-06 00:00 浏览次数:
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审批,未经审批的此类信息不得发布。
  第五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