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30153242006/2017-046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天祝藏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7-02-16 | |
成文日期: | 2017-02-16 | 有效性: | 有效 |
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2-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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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全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的;
(二)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没有按要求时限和形式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五)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在法定时限内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导致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八)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九)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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