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30153242006/2018-015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文件编号: | 天政发〔2018〕445号 | 发文日期: | 2018-12-25 |
成文日期: | 2018-12-2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8〕123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2.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3.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天祝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天祝)且符合条件的0—8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财政供养家庭残疾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三)救助标准
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补助7.2万元(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补助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补助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补助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补助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补助1500元;助行器每例补助400元;假肢每例补助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人均补助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原则上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县民政局、县扶贫办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按政策规定作出决定;其他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所在乡镇按政策规定作出决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本县定点康复机构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4.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后,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实施救助。实际发生费用高于手术和康复训练救助标准的,按项目救助标准费用救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承担;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项目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救助。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积极动员督促残疾儿童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由县民政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残联协商县财政确定。
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协商县财政明确结算办法。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采购主体通过申报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经费保障
县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等。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将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县残联和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助残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根据全县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县残联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康复托养综合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定点康复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经县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已经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必须重新审核确定。定点康复机构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计生、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三)加强综合监管。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出台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考核制度和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分级负责,进行动态管理,编制发布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残联负责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县发改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将康复收费项目纳入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县教育局要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作用,解决残疾儿童家庭和个人的燃眉之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身份确认和信息比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要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县人社局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临床治疗需要,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标准;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县卫计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协助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县工商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生产和流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县质监局要加强对县内生产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生产企业的监管,避免不合格残疾儿童辅助器具流入市场。县安监局要加强对康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县食药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设备、辅助器具及康复治疗药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县扶贫办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宣传动员。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