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本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一、应当主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一)本单位的职责、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二)由本单位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单位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适合对外公开的农牧业统计数据;
(五)适合对外公开的农牧业政策执行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六)本单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七)本单位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九)本单位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
(十)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程序
(一)第一、二、三、七、九、十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
(二)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办理该政务事项或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外公开。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报送主要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三)第八项所规定的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由生成该信息的股室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会签办公室后对外公开。需要主要领导审批的,应报送主要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三、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在天祝县政府网站中公开;
(二)利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三)信息简报形式公开;
(四)利用电子显示屏公开。
五、不予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本单位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本单位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本单位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本制度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