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30153242006/2018-034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天祝藏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8-06-08 | |
成文日期: | 2018-06-08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县本级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公开。
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主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内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子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档案馆、县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参照《天祝藏族自治县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主管公开工作机构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保密制度、审核发布制度、备案管理制度。
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的。
(四)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政府信息及依申请公开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