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地情文献,依照程序组织对地方志审查验收。
五、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方志馆(库)和网站,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为公众提供服务。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