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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9-03-02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除应当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局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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