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30153242006/2020-034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祝县财政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收费和票据管理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01 |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01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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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税〔2020〕16号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设立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报告》(甘卫财务函〔2020〕605号)收悉。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委所属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市(州)、县(市、区)具备检测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自愿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和团体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参照公立医院收费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医疗药品及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公立医院收费标准时,疾控机构收费标准同步调整。
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代码为103044750),具体收缴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五、省级、各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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