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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30153242006/2020-016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天祝县司法局 组配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0-06-01
成文日期: 2020-06-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在全县开展“谁执法谁普法”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23 00:00 浏览次数: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省市驻天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普法责任制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的职能作用,推动全县国家机关全面履行普法责任,促进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中共天祝县委全面依法治委员会办公室、天祝县司法局决定在全县开展“谁执法谁普法”集中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服务对象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明确普法责任,加强督导检查,推动法治宣传理念、机制、载体、方式创新;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推动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社区文化、乡村文化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县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提升行政相对人、人民群众尊法守法、依法维权意识,推进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活动时间和步骤 

  本次集中宣传活动从202061日开始,6月底结束,分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及集中开展宣传阶段(202061日至625日)。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面向服务对象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案于65日前报县司法局415室,活动开展情况(以简报形式)即时报送,同时填报《天祝县“谁执法谁普法”活动开展情况反馈表》。 

  (二)总结阶段(2020626日至630日)。县委依法治县办和县司法局将结合“七五”普法规划终期验收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谁执法谁普法”集中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和通报。 

  三、重点宣传内容 

  (一)深入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和政府关于法治天祝建设的重要部署。 

  )突出宣传宪法。坚持把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宣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至上理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 

  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全面开展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国防法以及国际法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 

  宣传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文化建设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草原、森林土地保护利用、食品药品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国家工作机关和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 

  宣传我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切实维护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宣传党章和党内法规。深入宣传党章和党内法规,引导全县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推进全县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一把手”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普法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计划,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集中宣传活动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保障,为活动开展创造条件。 

  (二)强化措施、提高实效。要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依法行政全过程,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普治并举,不断提高法治化工作水平。要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在履行好系统内部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落实社会面普法责任,努力提高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要立足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普法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检查,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谁执法谁普法”集中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县委依法治县办和县司法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将作为“七五”普法规划终期验收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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