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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30153242006/2020-030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0-09-15
成文日期: 2020-09-15 有效性: 有效
武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0-09-15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市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及县区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各单位和公务人员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提升单位形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 设立和关闭

  第四条 各单位以机构名义开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登记表附后)。

  公职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应当首先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总编辑人选,并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经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2条次。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

(一)转载类信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权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中国˙武威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武威日报》、武威广播电视台等本地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制发类信息。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信息;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业务专题、在线调查信息;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能、政策文件、人事、财政资金等);市长信箱、中国˙武威网民留言、甘肃政务服务网武威子站、“12345”便民服务热线办理情况在线咨询等网上留言回复信息;办事服务指南、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等信息;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

(三)报送类信息。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武中央、省属有关单位报送的工作动态等信息。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转载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要及时转发网信部门和上级政务新媒体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党务政务信息及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各单位应当将公职人员利用个人认证新媒体发布公务信息的行为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范围。

  公职人员以非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的公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设立总编辑岗位。总编辑对信息内容负总责,实行先审后发三审制原则。总编辑原则上应当由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党员干部担任,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第三方机构等运维管理。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离职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将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各政务新媒体一般应建立以下制度规范:

  (一)信息发布制度。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应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具体审核发布流程如下:

级别

二级审核

三级审核

四级审核

信息类别

转载类信息和除突发公共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舆情回应等信息外的本单位制发类信息

报送类信息

制发类信息中的突发公共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舆情回应等信息

审核流程

 

 

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初审

部门主要负责人

    ↓ 核发

发布

 

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 初审

主要领导/县、区分管负责人

   ↓ 终审

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

   ↓ 核发

发布

部门(单位)负责人

    ↓ 初审

主要领导

    ↓ 二审

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

    ↓ 终审

市政府分管领导

    ↓ 核发

发布

 

  (二)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填写问题通知单,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部门。

  (三)值班制度。制定值班制度,规定当值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值班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关注账号动态,查看粉丝评论。发现舆情,及时报告,做好应对处置。

  (四)存档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每月初将上月发布的信息、相关审批资料、网民意见、问题通知单等存档备案。

  (五)评估考核制度。对信息发布、政民互动、网民反映问题回复率和问题交办解决率等,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澄清问题,发布事实真相。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通过发布负面信息、炒作敏感话题等方式进行营销,获取粉丝。

  第十八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或交由聘用人员、购买社会服务人员掌握账号、密码。做好对政务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做好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做好本县区本部门系统政务新媒体的监管、评比、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网信办,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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