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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30153242006/2022-0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天政发
文件编号: 天政发〔2021〕108号 发文日期: 2022-01-15
成文日期: 2022-01-15 有效性: 有效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15 00:0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市驻天各单位: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1115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做到心中有党、政治过硬,心中有民、责任过硬,心中有责、能力过硬,心中有戒、作风过硬,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法定责任,对分内之责要依法履职尽责。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开),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审议后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支持。副县长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研,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副县长分别负责分管行业、部门、单位和联系乡镇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九条  县长离县出差、学习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县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县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崛起,建设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和谐天祝(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八)按照有关法律和自治条例的规定,充分行使自治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调动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教育各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单行条例制定、修改、废止议案。提请审议、修改、废止的草案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承担,严格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根据上位法规定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起草部门纠正或由政府予以修改、撤销。

第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得提交政府会议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参加审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要坚决杜绝以个人代替组织擅自作主、违规决策,坚决杜绝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要严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策事项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包括预算调整)、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决定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四)决定大额财政资金安排和重大支出事项,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单行条例草案,以县政府名义签署协议,处理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工作)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决策,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要政策、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大额财政资金安排和重大支出事项、以县政府名义签署协议等,要按法律授权,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汇报县长同意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经政府相关会议研究讨论后,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

涉及公众权益、人员调整、资金支出、项目安排、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程序报县政府会议审议决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推进决策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和民生实事的落实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

第二十六条  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推进服务公开。全面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第二十八条  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第二十九条  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负责处置的乡镇政府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第三十条  加强政策解读。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发布新闻、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领导干部和新闻发言人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情况,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

第三十一条  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对重要政务舆情、网络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县政府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关注群众话题,了解群众诉求,掌握舆情信息,及时解决问题。

第七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围绕国家政策导向、重点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深入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写出高质量、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和各部门每年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顺利完成。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每年累计要有二至三个月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并建立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点,跟踪把握发展动态。

第八章  汇报沟通制度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区划调整、县政府工作情况的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及需要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其它重大问题,县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批或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县性的重大工作事务,应报请县委审定。县委决定的工作事项,县政府要明确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一定时期内的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安排及决算情况,县政府工作人员任免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应先经县政府讨论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主管业务中的重大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请示或报告,由分管副县长汇报县长确定。各工作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工作总结。各工作部门对接到的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重大请示报告事项,应第一时间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政府办公室向分管副县长、县长报告

重要突发情况应报尽报首报信息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的重要突发信息不得迟于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情况通报。各工作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前,必须报县政府统计部门审核,报告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后上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时,必须事前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县长、副县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分管副县长要认真负责做好分管工作,需向县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县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便于县长和其他同志了解全面情况。副县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事项,应直接与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协商解决,工作部门由于职责和权限原因解决不了的,应把处理该项工作的意见建议书面报告县政府。各乡镇、各工作部门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协商解决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应直接报送县政府。

第四十一条  副县长因离县调研、开会或其它工作外出时,要向县长报告去向,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外出考察、学习时,应向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报告,其工作由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临时指定其他副县长接替,并做好工作衔接和活动结束时的交接。

第九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四十二条  督办检查的范围是:中央、省、市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县委确定由县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及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会议和县政府文件确定的重要工作;县人大、县政协确定由县政府办理的意见建议和议案、提案。

第四十三条  对县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督查事项的落实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县长和常务副县长。

第四十四条  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副县长对涉及分管部门列入督办的重点工作应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时限要求,进行跟踪问效。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应及时提交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与各乡镇政府和部门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每季度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年底进行考核。各乡镇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初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及时组织督查,适时通报。

第十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县政府各部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操作、在监督下运行。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利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则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公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一章  政府会议制度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县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工作协调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挂牌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省市驻县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县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领导到会指导,邀请县委工作部门、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召开,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三)讨论决定全县重大行政措施和重大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问题;(四)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交流工作经验,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研究讨论重要议题和阶段性工作;(五)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的报告;(六)讨论其他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挂牌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省市驻县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县委工作部门、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事项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按有关规定回避。

(一)主要任务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讨论决定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及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分析研判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调控措施,解决实际问题讨论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县委批准的重要事项和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由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县政府系统重要的奖惩事项讨论需经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准备

1.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准备不充分、质量不高、副县长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事前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科学评估、合法合规性和公平竞争性审查、集体研究等工作,分管副县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讨论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2.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或者由分管副县长提出建议,由县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讨论,必要时征求县委、人大、政协分管领导的意见建议,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汇报县长同意后提交,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定。

3.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副县长要事先向县长汇报。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奖惩等重要议题,要书面征求各副县长意见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全县性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县委研究决定。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事项,由副县长牵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审定,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

4.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要写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具体问题、解决措施和政策依据,由主办单位填写《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单》,同相关材料提前一周报送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该工作的工作人员、副主任、主任审核把关后,呈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于会前5天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属于涉密文件、案件查办等不宜提前送达的,按保密有关规定管理、印发、收回。

5.提交的议题须附有简要的说明。说明应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制定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法性和可行性,议题主要内容,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

6.县政府常务会议通知一经发出,除特别紧急议题经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当次会议外,其他议题一律不安排当次会议。

7.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三)议题讨论

1.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分管副县长作补充汇报;其次由参加会议人员围绕议题发言讨论,最后由县长做出决策意见。

2.汇报议题要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3.涉及全县性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县委研究决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县委研究的议题,由县长审定,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4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非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并以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意见形成决定。主要任务是:

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根据县委的决定,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研究县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研究需要报请县委审定的事项根据县委的决定,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研究讨论党组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

(一)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二)会议任务: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三)提请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汇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

(一)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二)会议任务: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三)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汇报相关副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四)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副长委托,可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

第五十九条  现场办公会、工作协调会:县长、副县长可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召开现场办公会、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第六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筹备,县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筹备,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和决策意见如实记录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陪同上级领导调研、处理特殊重要公务或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说明请假事由,明确熟悉情况的替会副职,按规定程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对违反保密纪律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长签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由副长及时向长报告,如需印发会议纪要,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政府办公室起草,由副长审核后呈长签发。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确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分管副长要逐项精心调度,推进落实。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公开前,所有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宜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报道,报道内容须经政府办公室把关,必要时报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六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应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到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二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审批文件坚持精简原则,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县长审批或经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涉及重大灾情、疫情、险情、事故等紧急突发性事件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处理,并及时报告县长(二)一般性、常规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批;(三)涉及几个工作部门的文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会同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

第六十五条  制发文件应严格按程序审核把关,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县长签署。

(二)严格办文,原则上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文件,先由委主要领导阅批,再按照委主要领导批示,由长阅批。政府下发的文件,由长阅批。市政府办公室及市直部门来文根据内容由长或分管副长阅批。

(三)凡是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印发的文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起草审核,政府分管副长要严格把关,按程序审签;除函件外其余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长审核后,由长签发。

政府和其他县区或市直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必须报告长。以政府名义签署各类协议,副长代表政府在项目协议签名时,需经政府主要领导授权。

政府各部门名义上报、印发的文件,要严格按程序行文,不得越级报送文件;部门文件凡涉及公众权益、人员调整、资金支出、项目安排、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要事先请示政府分管副长后汇报长同意。

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经政府办公室审核,按程序由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分管副长审签后报请委办公室审核签发,必要时由长审阅。以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经政府办公室审核,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分管副长审阅,涉及重大事项时由长签发。

(四)凡由各部门、各单位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代拟文件、材料,必须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再呈送政府相关领导审签;如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事外出的,可委托相关副职审核签字。

第六十六条  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一)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委、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二)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由政府办公室及时呈政府领导批示。需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公文,由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呈批。政府领导外出期间有急需办理的紧急公文时,政府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通过政府综合协同系统呈送阅批,切实提高公文的批转效率。

(三)各部门报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政府决定。

(四)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发文;已公开发布的不再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能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解决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方案类文件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作为附件印发,不单独发文。属于相近或相同类型事项的批复、通知等文件,应结合实际尽可能合并下发。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调整的,由政府办公室发文;其他成员调整、增补的,均由协调机构发文。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印发文件要求地方制定贯彻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外,由政府对应工作部门自行发文,重要事项报政府同意后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政府办公室要严把涉密公文的拟制、印刷、分发、办理、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第六十八条  强化电子政务工作,重视互联网+政务服务成果应用,推进政府综合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减少纸质公文数量,努力提升政务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利企便民。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十条  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政府各部门对政府负责,副长对长负责。班子成员既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工作,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集体决策形成后,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坚决反对和杜绝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不良现象。

  政府领导同志代表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政府批准;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政府批准。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政府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要按照《政府及政府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定要求,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政府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向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一)分管领域重要工作进展、重大项目建设、拟安排大额资金情况;(二)分管领域重大事件处置情况;(三)中央、省、市批转的重要文件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四)中央、省、市领导来开展工作情况;(五)中央、省级新闻媒体来采访情况;(六)代表政府参加市级以上会议情况;(七)外出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情况;(八)离开岗位或外出离;(九)参加中央和省级调训情况;(十)个人有关事项;(十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十二)分管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维稳、审计整改等工作情况;(十三)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精神落实情况及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十四)其他需要向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政府请示报告有关事项:(一)贯彻落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委重要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包括预算调整)、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事关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四)大额财政资金安排和支出事项;(五)处理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工作;(六)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性事件;(七)中央部委、省级厅局及市级部门对涉及天祝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八)中央、省、市领导来开展工作;(九)中央、省级新闻媒体来采访;(十)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十一)拟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性会议,拟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召开的全性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十二)拟以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活动;(十三)部门、单位拟组织的重要外出考察活动;(十四)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精神落实情况及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十五)其他需要向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政府也将按规定,及时向委请示报告。

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外出应提前3天按程序报备。

  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情况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人事纪律,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调动调配,要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人社部门按会议纪要执行;乡镇之间、部门之间人员调配一律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严格财经纪律,财政预算资金支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支出要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把关,未经会议决定和按程序审签的一律不得支出。

  严格项目管理,所有政府项目实行分管副县长负责制,重大项目实行领导包抓责任制,分管副县长要履行法定责任,包抓领导要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建设进度,有关决策事项要按程序进行,个人不能擅自决策。

  要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项目主管部门凭县政府会议纪要方可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前期工作由分管副县长审查,招标后由分管副县长审查按程序签订协议。

八十  实行重点工作专责组负责制,县政府重点工作要成立专责组负责推进,专责组组长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担任,重要工作专责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全力推进,工作结束后专责组自行撤销。各专责组实行周汇报制,每周向县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八十一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八十二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做到报实情、说实话、想实招、求实效,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十三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十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归口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天政发〔2018〕4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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