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政策文件>政府规章
索引号: 116206230153242006/2021-003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天政通〔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03-10
成文日期: 2021-03-1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禁止非法采挖购销野生植物和破坏植被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3-12 00:00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市、县关于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我县森林草原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切实保护林草资源和生态环境,遏制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和破坏植被违法行为,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非法采挖、购销野生植物和破坏植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内的林地、草原内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野生植物采挖许可证,不得擅自采挖冬虫夏草、芜活、秦艽等中草药材和各类野生植物。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植物。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禁止破坏森林和草原植被。严格规范林地、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以任何方式征占用林地、草原,破坏林草植被。禁止开垦、超载放牧、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经批准在林地、草原内从事的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须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草植被。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禁止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林草、市场监管、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等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林地、草原的监管力度,组织力量经常性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及时查处非法采挖、购销野生植物,破坏林地、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对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植被严重破坏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执法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护草员等广泛深入宣传林业、草原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政策规定,认真开展日常巡护和整治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草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破坏森林、草原植被行为。
  七、对阻挠和妨碍林草、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县林草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分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县林草局:0935-3121537
  县市场监管局:0935-3128496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935-3128568
  特此通告。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