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30153242006/2021-010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天政发 |
文件编号: | 天政发〔2021〕37号 | 发文日期: | 2021-04-15 |
成文日期: | 2021-04-1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天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安排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0〕103号)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筑牢耕地保护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手中有粮,心里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食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抓好耕地保护工作,就是我们践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2020年疫情暴发以来,国际国内形势渐趋复杂,许多国家对粮食出口工作收紧,愈加凸显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愈加凸显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性、紧迫性。
二、强化舆论引导,形成工作合力
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活动,宣传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利用公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和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做到家喻户晓。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乱象。要引导全社会参与到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工作中来,强化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执法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核查,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全社会监管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良好局面。
三、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严禁违规开展绿化造林和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县林草局要对2014年以来全县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面积进行全面核查,全部上图入库,精细化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限期整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二)科学控制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设施农业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设施农业属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化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准以避让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设施兴建前,乡镇人民政府应事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踏勘论证和审查,对确需占用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论证补划报告,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控制在单层、15m2以内,超大型大棚或温室仅用来满足生产需要的耳房面积可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50m2。对在“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耳房可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照此标准执行。配套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属于作物种植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对于农业大规模化种植生产配套的配套设施,最大面积控制在15亩以内;属于禽畜饲养、水产养殖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15%,最大面积控制在15亩以内。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禽畜饲养的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20%,最大面积控制在10亩以内;场内道路宽度一般不得超过6米,最大不得超过8米。
看护房用地(含多栋大棚或温室集中配建的看护房)计入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看护房面积应控制在单层22.5m2以内,其中严寒地区(嘉峪关、酒泉、张掖、武威、金昌、甘南、临夏)控制在30m2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m2以内)。看护房仅满足看护需要,不得作为常住居所,不得用于非农用途。
(三)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审批。要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空间,确保将优质耕地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实施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要优化用地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要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批调整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已经划入自然保护地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做好生态退耕、有序退出工作。
(四)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予批准用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并按批准的用途、位置和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严格执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履行表土剥离利用义务。
(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坚持规划管控引领,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甘肃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农区:村人均耕地667m2(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m2,667m2(1亩)以上1134m2(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m2,1134m2(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m2;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m2)。对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要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坚决杜绝“一户多宅”等现象。要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农村宅基地按照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单列指标,留足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空间,严格执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镇,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保障“户有所居”。
(六)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开展补充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科学制定开垦补充耕地计划,县自然资源局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时,要明确新增耕地面积,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后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国土综合整治,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省内交易省级统筹调剂制度,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全部通过省级平台进行交易。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级调剂为辅,市域内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省域内指标交易落实,重大项目建设单位要足额预算耕地开垦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占补平衡要求,依法报批建设用地。根据占用耕地类型、质量状况和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等,科学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
(七)强化耕地保护动态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要抓紧开展天祝县自然资源基础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制作统一、全面、准确的自然资源数据底板,充分把握资源的数量、质量、布局、潜力和变化趋势,建立自然资源信息化平台,达到自然资源数据共享,合理开发利用土地。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动态监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等涉及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增减变化、布局调整,全部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和耕地利用情况动态监测,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管理,为有效制止耕地“非农化”提供有力支撑。落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与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挂钩制度,对完成存量土地处置任务的,在核定计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快推进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天祝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用地选址、用地预审、规划审查和供地审批等环节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从源头上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切实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对耕地保护层级、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违法案件多发频发的乡镇,要公开通报、约谈问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