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30153242006/2021-010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天政发 |
文件编号: | 天政发〔2021〕85号 | 发文日期: | 2021-09-11 |
成文日期: | 2021-09-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天祝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1日
天祝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明确管护责任,提升运营效益,规范收益分配,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指导、监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协调解决县级确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商务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残联、县供销社等部门(单位)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乡镇是本辖区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业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2013年至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的机构。负责摸清本行业的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方案,建立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扶贫项目资产日常监管依据行业规定统一确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指导乡村两级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资产处置、日常监管等工作。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资产管理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资管理平台,建立管理台账,进行日常监管。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三资管理要求,负责指导乡镇将将已确权的扶贫资产纳入“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立管理台账,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县审计局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监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建立乡镇扶贫项目资产明细台账、防止资产流失、监督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等方面的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建立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明细台账。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经营性资产,通过发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由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公益性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 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资产管理部门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对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对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报废等)评估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资产管理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开展实地调查,结合行业部门用途管制、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在资产所在地乡(镇)政府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
1.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基本情况: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受益范围、行业管制等;
2.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权属状况:资金来源、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表行使内容、行使方式,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代理行使内容等;
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
4.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
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异议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要及时纠正并重新审核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依法登簿颁证。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移交:确权登记结束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各行业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确定资产现值,将项目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对于确权为国有资产的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监交;对确权到村集体的资产,由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指导站)和乡镇政府共同负责监交。
第十六条 要明确移交程序,乡镇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移交小组,全过程监督审核资产移交工作,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及时登记入账。要对移交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审核资产现状、价值情况、建设资料等相关证明资料,确保移交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十七条 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协议约定移交时限、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要核查移交的扶贫项目资产数量及完好状况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或财政投资评审认定书相符。对完好状况不符的,应作书面记载,并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和资产评估报告做相应扣减,移交双方书面确认后移交。
第十八条 已经移交的扶贫项目资产,必须是名称、数量、价值准确、权属清晰的资产。
第五章 管护和运营
第十九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可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提升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效益,做好风险防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属于村集体的经营性扶贫资产,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产运营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扶贫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协议),公证后报乡(镇)和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对无能力进行管护的,可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协调解决。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营。对专业性较强的公益性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导乡、村做好扶贫资产的会计核算处理,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的扶贫支出运行情况逐项清查,资产收益逐笔清算,将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清偿债务等。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公益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
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主体应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按照约定支付收益。除自主经营外,脱贫户和村集体不承担项目运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先保障脱贫户和村集体利益;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资产所有者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收回资产。合作主体(资金承接主体)必须通过抵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四权分置”, 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盘活扶贫项目资产,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让脱贫人口分享资产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严格按照《天祝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设置公益性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分配”。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可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扶贫资产收益兑付到村集体银行账户后,须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及落实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村级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扶贫资产收益进行分配,建立收益分配使用台账,并在下年初对上年度收益分配使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跨乡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可按照“所有权人提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方式确定。在方案制定时,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乡(镇)、村“两委”对扶贫项目资产及项目收益分配履行监督职能。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的情形。要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第二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的程序。对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应拟定处置方案,及时启动资产处置程序,依据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扶贫资产流失。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县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三十条 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属于村集体资产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政府进行初审,乡(镇)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乡(镇)政府要分类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县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收入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后所得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纳入村集体账户进行管理。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八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在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结束后,县政府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对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报废等)评估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对于确权后无法确认价值、有损毁等特殊情况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移交。
对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项目资产移交前必须进行评估:
1.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2.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3.进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4.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培训和指导督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对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后续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委农办、县财政局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对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后续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印发实施后,原《天祝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天办发〔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