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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30153242006/2022-002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天政办发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2〕9号 发文日期: 2022-01-24
成文日期: 2022-01-24 有效性: 有效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祝藏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防范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24 00:0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天有关单位:

天祝藏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贷款风险防范处置预案》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4

 

 

天祝藏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贷款风险

防范处置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大天祝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和风险防控力度,促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形成的风险,根据甘肃省银保监局《关于转发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甘银保监发〔2021〕10号)《关于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甘银保监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形成风险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根据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的指挥、部署、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分管负责同志和乡村振兴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天祝县支行,兰州银行武威分行、甘肃银行天祝支行、天祝农商银行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吴国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与县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监测、统计、协调、舆论信息正面引导和宣传工作等。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到期风险防范的应对工作,统一领导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到期风险防范处置期间的全面工作以及事后的总结工作。

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出现逾期,由各承贷银行自己回收,在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承贷银行应积极与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将风险事件的起因、后果、处理情况等向相关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由财政局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由所在乡镇配合金融机构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农户还款。因贷款人死亡、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一二类低保对象等造成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按照《天祝藏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天政办〔20228)要求,承贷银行依程序申请启动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财政局将风险补偿金兑付于银行。

第五条 涉及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发放的各承贷银行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集中到期的防范化解处置工作,各银行负责人为本银行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防范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预警机制

第六条 承贷银行应密切关注本行脱贫人口小额贷款的异常变化,做好扶贫小额贷款集中到期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建立到期贷款台账,摸清风险底数,必要时向领导小组上报扶贫小额贷款预警情况。

第七条 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贷款未到期,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未执行还款计划、欠息等违约情况的;

(二)贷款距离到期日7天;

(三)本行贷款逾期7天以上或第三方数据反馈借款人他行贷款或互联网金融出现违约的;

(四)第三方数据反馈信息表明借款人已涉司法诉讼情况的;

(五)本行通过短信警示、电话沟通催收时间超过15天,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六)电话无法联系到借款人及其配偶的;

(七)电话可联系到借款人,但借款人对借款提出异议的;(八)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贷

款资金转他人使用的;

(九)第三方数据反馈信息表明借款人已经有权机关限制,致使贷款偿还面临一定风险的。

第八条 当出现上述预警信号时,各承贷银行应根据预警情况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向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防范领导小组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对不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措施及程序

第九条 贷款未到期,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未执行还款计划、欠息等违约情况或贷款距离到期日仅剩7天时应采取短信温馨提示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履行清息或还款义务。

第十条 贷款逾期7天以上或第三方数据反馈借款人在其他行贷款或互联网金融出现违约或第三方数据反馈信息表明借款人已涉及司法诉讼情况时应采取短信警示提醒、电话沟通等方式进行催收。

第十一条 通过短信警示、电话沟通催收时间超过15天,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电话无法联系到借款人及其配偶、电话可联系到借款人,但借款人对借款提出异议或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贷款资金转为他人使用的应采取上门现场催收的方式,告知借款人违约行为后果及其他拟采取的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逾期超过90天,借款人因死亡、重度残疾、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按照《天祝藏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天政办〔20228)文件要求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借款人历史信用及还款意愿良好但暂时周转出现困难的贷款因采取借新还旧或转贷的方式降低逾期风险。

第十四条 借款人因病或其他意外伤害事件伤残或死亡的,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的,应上报相关责任部门对接或协调保险公司尽快理赔偿还贷款。

第十五条 经过现场催收后,出现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要坚决纳入黑名单,由相关乡镇配合承贷银行依法起诉、曝光,提高震慑力,防止出现负面效应。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到期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处理方式、应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祝藏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防范领导小组

 

附件

 

天祝藏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

防范处置领导小组

 

为加大天祝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和风险防控力度,促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形成的风险,根据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周  斌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国强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智文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员:王金福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王劲松  县法院副院长     

张立新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金英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永成  县司法局副局长

        纪才元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吴达珠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任

        卓美才  人行天祝县支行行长

        刘晓艺  兰州银行武威分行行长

        王玉祥  天祝农商银行行长

        王清泉  甘肃银行天祝支行行长

天祝藏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吴国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达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协调办公室各项工作,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者自行接替,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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