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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30153242006/2022-00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天政发
文件编号: 天政发〔2022〕11号 发文日期: 2022-01-27
成文日期: 2022-01-27 有效性: 有效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1-27 00:00 浏览次数: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天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以及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2021〕54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

二、政策措施

(一)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家庭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患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因突患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二)救助类型

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1.支出型救助。因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建档立卡城镇脱困解困范围,经医疗、教育等专项社会救助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

(2)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以及监测预警对象中因病、因学、因残等刚性支出较大或因失业等原因造成收入骤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受灾后,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

2.急难型救助。根据急难情形,分为一般型急难救助和重大型急难救助。一般型急难救助由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确定;重大型急难救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补偿、赔偿,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家庭成员或个人突患重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高、无力承担,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和社会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遭遇意外伤害(触电、雷击、溺水、外伤、烧伤、烫伤、中毒等)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和社会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程序

1.受理方式。

(1)申请救助。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审核审批。

(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审核。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家庭户籍人口与共同生活的人口不一致时,备注说明。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审批。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做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委托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3)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由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审批;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部门报人民政府审定。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四)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救助。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照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突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伤害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具体细化为:

1对符合政策条件,生活困难的自愿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已转化邪教人员,给予救助2000--4000元。

2)因家庭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或有人员受伤,家庭陷入困境的,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救助3000-5000

3因患突发性疾病暂时与家人无法取得联系或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给予5000元以下临时救助。

4)因家庭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损失比较严重(如家庭财产部分损失、房屋受损、人员受伤较重)的可给予5000-10000元临时救助。

5)因家庭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

损失极其严重(如家庭财产损失、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的可给予10000-25000元临时救助。

(6)对家庭主要成员突然变故导致被赡养人或抚(扶)养

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一次性给予救助10000—25000元。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制度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等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在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要及时提出申请,县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其他临时救助资金均由县民政部门支付到个人账户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三)完善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县民政部门或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四)加大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单、明白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临时救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要大力宣传临时救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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