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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30153242006/2022-002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天政办发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2〕16号 发文日期: 2022-02-14
成文日期: 2022-02-14 有效性: 有效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祝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14 00:00 浏览次数: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祝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天祝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14

 

天祝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利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通过集体股份分红、盘活集体资产资源、推进土地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服务创收等方式产生的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主要包括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征地补偿、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补贴、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

不列入本收益的有:政府拨款、补助收入、财政“一事一议”项目、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对口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祝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光伏电站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照《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村级光伏扶贫重点工作的通知》(甘开办发〔202146号)执行。

第四条 利用资产资源、各类财政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对口帮扶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均按本办法执行。由各类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对口帮扶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按比例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收益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的年度收益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体机构,需对村集体经济体制机制建设不断丰富完善。

第六条 严把项目申请、项目审核、项目管理“三关”,推行“负面清单制”,综合评估,核定标准,规范资金使用,严格资金拨付,实行绩效评价,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章  分配原则

 

第七条 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用途和额度。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严禁举债分配。

第八条 科学合理合法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村级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九条 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结合“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首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议、理事会和监事会商议、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成效与经营管理人员绩效挂钩,对村集体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给予适当奖励。引导村“两委”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

 

第四章  分配范围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村集体经济年度收益的10%用于村集体经济收益扶持兜底保障贫困户增收基金;村集体经济收益的30%左右用于继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确保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收益的20%左右用于发展公益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文体活动、人居环境改善以及帮扶困难党员、困难群众,资助贫困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等方面;村集体经济收益的40%左右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管理使用实行“六个不准”:一是不准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宗教场所建设;二是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三不准投资产业定位不准、发展潜力不足,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四是不准用于各类抵押担保、个人消费或私设小金库五是不准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项目选定上搞变通、谋私利;六是不准用于支出各种名义的赞助和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做到“六个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未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进行收益分配;三是严禁对没有经过分析评估和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四是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五是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是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为村民发放福利

第十四条 发展村集体经济可聘请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实行“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制度,具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报酬在经营支出中列支。支付审核程序按照《天祝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分配程序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结合本《办法》规定,按照各村制定的年度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计划。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在核实年度收入、开支的基础上,根据制定的年度分配方案。

(二)征求意见。将具体支出计划提交理事会和监事会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并印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征求意见建议。

(三)表决公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具体开支计划,通过后在村域范围内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组织实施。公示无议异后,各村按具体开支计划及时支付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于每年3月底前开展上年度收益分配结算审计工作,并于4月底前按审计结果结清上年度应付款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村财乡(镇)管”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等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监督,接受县农村经济经营指导站指导审计,坚决防止资金挪用、侵占、流失等情况出现。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全面、及时、准确核算全年经济往来收支,全面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面核算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可进行分配使用的收益资金额度。不属于收益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纳入分配范围。村集体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乡镇党委政府:每月至少集中研究一次各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严格审核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项目、经营模式、投资方向、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设置风险红线和退出机制,严防资产流失和损失,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利益。

第十七条  规范管理村集体经济项目形成的资产。

(一)建立清单。各乡镇要对已建成的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建立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台账。

(二)确权登记。以村为单位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域内跨乡镇和乡镇辖区内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要及时办理村集体资产登记相关手续,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扶贫资产要全部纳入“三资”管理平台。

(三)落实责任。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确权登记后,应建立后续管理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指导,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保值、有效益、不流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释义: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又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形成的以行政村为单位的经济实体,以发展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收入和公益福利水平为最大目标,实行股份合作经济形式的产权制度、分红制度和管理机制的股份合作组织。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前,部分村成立的具有集体经济功能和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法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均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合作社履行着公共服务职能

关于《天祝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 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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