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260139342837/2022-025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天政办发 |
文件编号: | 天政办发〔2022〕24号 | 发文日期: | 2022-03-16 |
成文日期: | 2022-03-16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入股资金后续使用
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入股资金(包括到户产业扶持资金、村集体发展资金、贫困村合作社扶持项目资金)后续使用管理,规范产业入股资金使用方式,切实提高入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和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入股资金后续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结合我县实际,准确把握政策,规范资金入股要求及流程,健全完善入股资金监管机制,用好用活产业扶持资金,持续培育壮大承接主体,确保入股资金稳定良性运转、不流失或不被侵占、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续、转、退”等灵活方式,继续管好用好入股资金。
(二)坚持安全过渡原则。在入股资金后续运营管理过渡前后,既要保证本金的安全,也要保证按时兑付分红资金,确保入股资金平稳有序过渡和运营。
(三)坚持双方受益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形成政策空挡,充分发挥入股资金的作用,既要继续培育壮大承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也要确保群众享受产业发展红利。
(四)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入股资金必须用于种养、光伏、文旅农融合等产业增收项目,坚决防止“一分了之”或用于非生产类项目。
(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将入股资金政策、范围、对象、标准、金额、发放等全过程予以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增强资金使用管理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六)坚持收益保底原则。农户入股到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资金要做到股权转让,退出自由,要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收益保底,同时维护好农户按股分红的权利。
三、处置方式
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承接经营主体进行监管、评估分析,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并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继续通过入股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发展等方式发挥经济效益。
(一)续签方式。承接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产业带动能力强且能够按时兑付分红的,入股资金暂不收回,优先采取续签方式,持续发挥资金效益。
(二)转投方式。到户产业扶持资金承接经营主体经营状况一般、带动能力弱的,回收入股资金,采取转投的方式将入股资金重新投入到经营状况良好、带富能力较强的经营主体,继续发挥资金效益。
(三)退投方式。承接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农业产业无关的;生产经营状况不良、盈利和抗风险能力差、无担保资产、无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或面临破产的;不能按期足额兑付分红资金的承接主体,由乡镇或相关单位负责回收入股资金,不能收回的,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回。退还和追缴的本金,由乡镇建立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指导村级组织和农户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重新入股经营状况良好、带动能力较强的经营主体,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金使用
入股资金管理主要包括到户产业扶持资金、贫困村合作社扶持项目资金、村集体发展资金。
(一)及时签订协议。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市场机制,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与龙头企业、合作社共同承担市场风险的利益联结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入股分红比例不低于入股本金的6%(对于未到期的协议按原协议执行,续签协议按此比例执行);对违规入股的通过退股或重新入股等方式及时进行整改;协议签订年限不少于3年,各乡镇每年对承接主体进行评估,定期开展对入股资金运行,分红兑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收回运营不佳、拖欠分红的承接主体入股资金。
(二)按时分红兑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监管、督促经营主体按时足额兑付脱贫户分红资金;对于未按期足额兑付分红资金的经营主体,按照“谁主管专项、谁分配资金、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追缴分红资金。
(三)严谨协议内容。续签、转投、退投要通过召开村组协商会、受益户见面会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办理续签、转投手续时,要签订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接主体、村集体、受益户四方签订的入股协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入股到新型经营主体,并将入股资金所有权明确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明确入股经营主体、入股方向、投资项目以及收益分配方式;续签、转投协议要明确资金用途及使用年限,承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将扶持资金折股量化到纳入社员,并建立成员账户表、收益分配方案等,确保扶持资金使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据可查。
(四)规范资金使用。严禁将到户产业扶持资金、贫困村合作社扶持项目资金、村集体发展资金用于购买家用电器、轿车等生活用品、新建住房或房屋维修、归还贷款或借款、家庭成员看病、子女上学、婚丧嫁娶及彩礼的支出。
(五)回收资金处置。贫困村合作社扶持项目资金承接合作社无经营收入、无法保证分红、无法正常经营的,由合作社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审批后,按照原项目安排渠道回退扶持资金,对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经第三方评估后移交本村村集体。如合作社解散、破产,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财资〔2019〕25号)执行。
(六)其他。坚决纠正盲目给经营主体下指标、定任务,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诺脱离实际的高额回报分红,不得将入股的股金作为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经营收入进行分红;承接入股资金的经营主体因经营不善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本金、分红权益。对于整户死亡的农户入股资金,本金和分红资金按照相关程序上缴国库。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入股资金的使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相互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要切实加强加快资金处置力度,规范资金入股要求及流程,加强资金落实和使用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效益评价、审计、综合分析,杜绝入股资金“一入了之”。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引导作用、村“两委”和“第一书记”的监督作用,坚决杜绝资金用于非生产类项目、“一分了之”。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天祝县产业扶持资金使用风险防控办法》(天政办发〔2020〕40号)规定,将入股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不动产质押等方式做为前置条件,实行“一笔资金一份协议一份担保”,给入股资金上好“抵押担保和协议保证”的双保险,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受益;承接主体擅自改变入股资金用途,用于非生产性项目,或巧立名目套取、骗取资金,承接资金后不再发展产业的,依法追回注入资金。
(二)加强民主监督。要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台账资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要对入股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农业农村、供销社、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走过场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入股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挤占挪用、损失浪费、骗取套取、私分冒领、侵占贪污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大政策宣传。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入股资金各项政策的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为全面准确落实政策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