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祝县城区及部分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决定在城区及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二、禁放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至G30国道以东闽航公司,南至高速公路收费站,西至甘新铁路以西西山脚下,北至华藏寺镇人民政府往北玉通公司碳化硅厂。
三、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简称禁放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前款第(一)至(六)项的规定,在禁放区或禁放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志。
四、在禁放区和禁放场所内,不得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通告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服务中心所属的居民委员会及华藏寺镇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关村民委员会,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在禁放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和禁放区外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相关内容,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监管和宣传由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社区服务中心和华藏寺镇人民政府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区服务中心所属的居民委员会及华藏寺镇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关村民委员会,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