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第三条 公安、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各自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城区范围内(东至G30国道以东闽航公司,南至高速公路收费站,西至甘新铁路以西西山脚下,北至华藏寺镇人民政府往北玉通公司碳化硅厂)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县政府根据城区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对禁放区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简称禁放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防火区。
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前款第(一)至(六)项的规定,在禁放区或禁放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志。
第六条 在禁放区和禁放场所内,不得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服务中心所属的居民委员会及华藏寺镇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关村民委员会,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规定,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广播、电视、微信等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上述单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责任制,并对本行业失职渎职行为实行问责。
第九条 在禁放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和禁放区外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相关内容,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通告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处罚外,由县纪委监委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监管和宣传由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社区服务中心和华藏寺镇人民政府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区服务中心所属的居民委员会及华藏寺镇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关村民委员会,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12月7日天祝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天祝县城区禁止然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天政发〔2015〕3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