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26013934187X/2023-11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服务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3-12-07 | |
成文日期: | 2023-12-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的相关要求,让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病残儿童能够回归家庭,在生活、学习等方面持续享有保障和关爱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省内家庭依法收养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内病残儿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养对象
全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0-18周岁病残儿童(孤儿、弃婴)。
二、收养病残儿童的前提条件
拟收养人必须达到家庭寄养该病残儿童满一年以上,经过一年寄养融合后,按照《甘肃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甘民发〔2022〕155号)规定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入收养受理程序。
三、保障政策
(一)基本生活保障。省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后,按照我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放生活补贴,至被收养病残儿童(孤儿、弃婴)年满 18 周岁。所需资金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予以解决,按月发放给收养家庭。
(二)孤儿教育保障。省内家庭收养的病残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继续享受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助学金至其完成学业。所需资金由省级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三)孤儿医疗保障。省内家庭收养的病残儿童(0-18周岁和18周岁后仍然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州)、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按照项目的报销标准予以审核报销,所需资金由省级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四、保障政策申请审批程序
(一)收养人向本人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甘肃省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补助申请登记表》(附件),向病残儿童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交。
(二)儿童福利机构根据申请提出资助意见,7日内报收养人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三)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7日内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批,市州民政部门应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7日内完成审批。
(四)基本生活费从审批通过的次月起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
(五)教育和医疗保障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相关项目实施办法进行申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被收养的病残儿童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或被收养的患病儿童疾病愈全、完全康复的。
2.被收养的病残儿童死亡的。
3.其他应当停止拨付基本生活费的情形。
五、有关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尽责,共同做好省内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政策的组织实施和后续服务等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群众转变收养观念,激发社会爱心和热心。对收养病残儿童事迹突出的,要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