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县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实、丰富馆藏藏品、完善藏品体系和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馆主要以展示天祝人文历史和民族民俗风情为主,是一座具有地域特色的综合性博物馆,着重收藏具有本地域特色的文物,逐步建立与本馆性质相适应的完整的藏品体系。
第三条 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四条 按照地域性、系统性、完整性、成套性的要求,以征集地方性历史文物和反映本地区民族民俗实物资料为重点,征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古代史类: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彩陶、石器、玉器、陶器、青铜器等藏品。
2.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历代名人字画、瓷器、家具、古籍善本等传世藏品。
3.反映手工艺水平的各类铜、玉、竹、木、牙、角、漆器等工艺制品。
4.反映华锐地区历史文化及关于历史人物的遗闻轶事的碑、志、牌匾及文字图片资料。
(二)近现代史类:
1.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相关实物和资料等。
2.反映天祝藏族自治县成立以来发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有特色的档案资料。
3.反映历任天祝县正县级以上领导同志在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其他反映天祝县历史发展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4.在党和国家革命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劳动模范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各行各业先进工作者文献资料(包括报刊、杂志记载事迹的相关书籍、资料、图片等原始资料)实物,以及革命烈士遗物及战争时期相关物品和资料等(包括照片、日记、书信、立功受奖证书等)。
5.反映先辈们生产生活的文字、壁画、手稿、书信、日记、笔记、著作、图籍、书画作品、票证、证件、奖章、家谱、年表、照片、录音、录像等有关资料。
(三)民俗类:
1.反映天祝地区各民族衣、食、住、行、婚、丧、喜、庆等方面的民族民俗文物和宗教活动相关的物品。
2.天祝各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且存世较少、濒将退出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
3.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当代艺术和民间有代表性的年画、剪纸、皮影、雕刻、漆器、壁画,服饰、头饰、刺绣等民间艺术品、工艺品。
(四)其他类:
1.有特色的动、植物及矿石标本,古生物化石等。
2.其他反映天祝地区近、现代历史的文物、实物及文字图片资料等。
3.反映天祝地区社会变革和风土人情的物品、老照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 征集方式
第五条 本馆根据自身特性,逐步建立并完善本馆的藏品体系。征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捐赠:收藏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符合收藏标准的实物藏品,博物馆为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在展出时予以署名。
(二)托管: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基础上,对有关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有期限的托管。
(三)购买:对符合征集范围内有合法来源的实物,按其历史、艺术和科学研究价值进行鉴选,区分为文物和一般展品,经双方协商,议价出资进行购买。
(四)复、仿制:对特别珍贵或博物馆展览所需的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不愿意捐赠或者出售的,经协商后可借助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六条 根据征集范围、入藏标准初步确定收藏对象。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藏品清单。
第七条 根据拟征集藏品清单组织邀请省内文物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筛选。对符合征集条件的藏品按照征集方式按相关程序进行征集;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藏品,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建立、完善征集文物的档案资料。组织工作人员对征集文物的影像资料、征集时间、征集方式、流传经历等详细信息进行记录入档。
第九条 统一入库登账,按照国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天祝县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造册、登记、收藏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祝县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博物馆
2021年9月1日
附录2:天祝县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2022修订)
天祝县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实、丰富馆藏藏品、完善藏品体系和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馆主要以展示天祝人文历史和民族民俗风情为主,是一座具有地域特色的综合性博物馆,着重收藏具有本地域特色的文物,逐步建立与本馆性质相适应的完整的藏品体系。
第三条 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四条 按照地域性、系统性、完整性、成套性的要求,以征集地方性历史文物和反映本地区民族民俗实物资料为重点,征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古代史类: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彩陶、石器、玉器、陶器、青铜器等藏品。
2.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历代名人字画、瓷器、家具、古籍善本等传世藏品。
3.反映手工艺水平的各类铜、玉、竹、木、牙、角、漆器等工艺制品。
4.反映华锐地区历史文化及关于历史人物的遗闻轶事的碑、志、牌匾及文字图片资料。
(二)近现代史类:
1.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相关实物和资料等。
2.反映天祝藏族自治县成立以来发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有特色的档案资料。
3.反映历任天祝县正县级以上领导同志在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其他反映天祝县历史发展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4.在党和国家革命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劳动模范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各行各业先进工作者文献资料(包括报刊、杂志记载事迹的相关书籍、资料、图片等原始资料)实物,以及革命烈士遗物及战争时期相关物品和资料等(包括照片、日记、书信、立功受奖证书等)。
5.反映先辈们生产生活的文字、壁画、手稿、书信、日记、笔记、著作、图籍、书画作品、票证、证件、奖章、家谱、年表、照片、录音、录像等有关资料。
(三)民俗类:
1.反映天祝地区各民族衣、食、住、行、婚、丧、喜、庆等方面的民族民俗文物和宗教活动相关的物品。
2.天祝各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且存世较少、濒将退出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
3.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当代艺术和民间有代表性的年画、剪纸、皮影、雕刻、漆器、壁画,服饰、头饰、刺绣等民间艺术品、工艺品。
(四)其他类:
1.有特色的动、植物及矿石标本,古生物化石等。
2.其他反映天祝地区近、现代历史的文物、实物及文字图片资料等。
3.反映天祝地区社会变革和风土人情的物品、老照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 征集方式
第五条 本馆根据自身特性,逐步建立并完善本馆的藏品体系。征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捐赠:收藏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符合收藏标准的实物藏品,博物馆为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在展出时予以署名。
(二)托管: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基础上,对有关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有期限的托管。
(三)购买:对符合征集范围内有合法来源的实物,按其历史、艺术和科学研究价值进行鉴选,区分为文物和一般展品,经双方协商,议价出资进行购买。
(四)复、仿制:对特别珍贵或博物馆展览所需的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不愿意捐赠或者出售的,经协商后可借助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六条 藏品征集工作由保管陈列部负责实施。根据征集范围、入藏标准初步确定收藏对象。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交拟征集藏品清单,最终由馆务会研究讨论决定。
第七条 根据拟征集藏品清单组织邀请省内文物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筛选。对符合征集条件的藏品按照征集方式按相关程序进行征集;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藏品,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建立、完善征集文物的档案资料。组织工作人员对征集文物的影像资料、征集时间、征集方式、流传经历等详细信息进行记录入档。
第九条 统一入库登账,按照国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天祝县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造册、登记、收藏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祝县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博物馆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