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公安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的治安、行政管理事项;
(四)与治安、行政管理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对社会正常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下列公安政府信息,可以依申请公开:
(一)属于警务秘密的文件中不包含免予公开内容、且可以明确区分的部分可公开内容;
(二)第四点第(二)、(三)项所列的公安政府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三)第四条第(四)、(五)、(六)项所列的公安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科技成果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县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