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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00MB18886974/2019-000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县政府工作部门
文件编号: 天办字〔2019〕77号 发文日期: 2019-03-25
成文日期: 2019-03-25 有效性: 有效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天祝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3-01 14:50 浏览次数: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天各单位: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天祝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天祝分局联系电话:0935-3121031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天各单位: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天祝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天祝分局联系电话:0935-3121031
  
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
  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天祝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威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30号)和《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天祝藏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天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天祝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分局”)是武威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生态环境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以及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处理重特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县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县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与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管理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相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级、市级对我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办。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收集、分析环境舆情动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生态环境分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的政策措施,配合海关打击走私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安全,全力打造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和谐天祝。
  第四条  生态环境分局设下列7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计财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督查督办、安全、综治、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管理和维护生态环境信息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二)生态环境督察股。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级、市级对我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级、市级对我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调度、督查督办等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承担县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的执法和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县级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协助调查处理重特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牵头协调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法规宣教股(规划发展股)。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研究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相关意见。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股(固体废物与化学品股)。拟订全县生态保护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体(危险)废物跨县转移、有毒化学品转移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股。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地区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六)大气环境股。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负责我县落实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负责全县工业企业环境管理绿色发展体系建设。
  (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生态环境监测股)。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起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管理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网。
  第五条    生态环境分局机关事业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生态环境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天祝县华藏镇团结路79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935-3121031

  负 责 人:张文辉(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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