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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3MB15119619/2019-000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县政府工作部门
文件编号: 天办字〔2019〕65号 发文日期: 2019-03-25
成文日期: 2019-03-25 有效性: 有效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3-01 16:05 浏览次数:

  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 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祝藏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天各单位:
  《天祝藏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935-3121266 
  
  
  
  
  
                                                                  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
                                                                 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天祝藏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威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30号)和《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天祝藏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天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祝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天祝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天祝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农业农村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三农”的法律法规。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县政府有关农业农村事业发展的规章制度,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综合执法。
  (二)统筹协调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提出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农业生产调度,指导农业结构调整和良种引进、推广、利用,实现农业生产装备现代化。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兽药和兽药器械行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农业检验检测体系。负责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产业发展。管理全县外来物种。
  (八)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动物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建设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疫情处置工作。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九)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管理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跟踪监督管理。
  (十)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新品种保护。
  (十一)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职能转变。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农业农村方面的能力建设。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统筹推进全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编制生态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生态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负责实施移民区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指导监管乡镇管理使用移民资金。
  (十四)与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植物疫病防控监督管理,动物疫病、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十五)与县生态环境分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引导做好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3)两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畜禽规模养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11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基层党建、纪检、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办理机关政务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会议、督查、保密等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管理机关后勤事务;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二)乡村振兴股(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编制农业农村经济和新农村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等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指导全县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提出全县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全县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村级公益设施共管共享,公益性岗位管理协调和管护机制建设。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
  (三)政策与改革股。提出全县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承担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负责全县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专项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研究规划、意见制定等工作。承担农村“三变”改革有关工作,指导涉农企业的管理工作和农业产业化工作。
  (四)种植业管理股。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的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生产工作;指导特色农业相关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寒旱农业、节水农业;组织开展种植业查灾、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种植业调查统计工作;负责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协调抓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提出农用物资的需求计划;组织植物检疫,负责病虫情报的发布与防治;及时提供种植业生产进展情况;承担组织协调局属各单位搞好有关业务工作调查调研,并起草调查调研报告。牵头做好产业扶贫开发各项工作。
  (五)畜牧兽医管理股。起草全县畜牧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畜禽养殖、屠宰、饲料饲草生产等牧情调度,开展畜牧业综合生产形势分析和畜牧兽医行业统计有关工作。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优化及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等工作。指导畜禽良种推广利用、标准化生产、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指导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指导全县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畜间重点人畜共患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防治管理。承担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县饲草良种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等饲草料资源调查与饲料化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实施畜牧业、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动物卫生、兽药和兽医器械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指导畜牧兽医行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承担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工作。配合种植业管理股做好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六)农业机械化管理股。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机安全生产。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指导农机行业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农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农业项目建设管理股。针对国家、省、市农村发展项目投资导向,研究提出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项目,负责农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农村能源建设、科技推广等项目的筛选、储备、编制、论证、立项、审定、上报和组织实施;做好对农业农村行业建设项目的协调组织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农业综合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及实施监督工作;承办外资利用、固定资产管理和招商引资具体工作,提出农产品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项目、招商引资的统计工作;承办农业信贷、保险具体工作。
  (八)科技教育股(市场与信息化股)。承担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农业科技创新、产业技术、基层农技推广等相关体系建设和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农业教育、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业行业学会工作。承担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农业类技术职称评定及审核推荐工作;编制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报送、公开、发布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政务信息、农情信息、农业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企业、合作社参加农业展会、推介会等各类会展,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九)法规股。承担县政府有关农业农村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农业普法宣传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与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能,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与备案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负责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集中纳入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承担信访、维稳、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三品一标”,打造农产品品牌。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兽药及兽医器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鲜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
  (十一)财务股。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农业农村系统人员劳动工资;协同办公室做好会议组织、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20名,机关工勤编制2
  名,事业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单位负责人:徐润全 

  联 系 方 式:0935--3121266

  办 公 时 间: 早上8:30--12:00      下午14:30--18:00    (节假日除外)

  地     址:天祝藏族自治县团结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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