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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60139342837/2023-071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发〔2023〕50号 发文日期: 2023-04-10
成文日期: 2023-04-10 有效性: 有效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祝县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19 10:49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天祝县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

                2023410

(此件公开发布)

 

天祝县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根据《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四条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是通过定点调查、田间试验、样品采集、分析化验、数据分析等工作,为评价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而实施的调查。

第五条  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是通过对耕地土壤理化性状、养分状况等质量变化开展的动态监测,对土壤的多方因素分析,最终评定耕地质量等级。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第二章  调查与监测

第七条  根据行政区划、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科学布设点位,每1万亩耕地设置1个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点,确保点位代表性与延续性。

第八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调查与监测内容。

第九条  耕地质量监测点采集的土样样品,委托具有相关土壤项目检测资质或通过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及标志。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依据《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上一年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耕地质量数据库,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耕地质量数据平台,提升耕地质量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应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成果,及时掌握不同区域耕地质量等级现状及演变趋势,分析影响耕地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措施,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耕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交付及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定期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人员的技能。

第十五条  利用多媒体,广泛宣传评价成果,提高社会公众对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重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将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祝县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的通知.pdf

关于《天祝县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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