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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601532418X7/2023-03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政务服务事项—本通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04-26
成文日期: 2023-04-26 有效性: 有效
林草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本通手册
发布日期: 2023-04-26 00:00 浏览次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 1162232601532418X74000164120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天祝藏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咨询电话:0935-31365160935-3126157 

8.投诉电话:0935-12345

9.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办理地点: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草局窗口(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融媒体中心”,或可乘坐5路公交车到“妇计中心”站后步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流程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必要性及描述

1

申请书(村、乡镇加注意见)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2

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3

作业设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4

涉及征占用林地需提交上级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批复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受理条件

1.具备申请主体资格 

2.报件材料齐全、真实并符合有关规定;

3.有拟申请采伐所需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

4.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符合采伐作业技术规程

5.采伐林木属于法律法规允许采伐的树种、林种、区域、用途等

6.林木权属清楚,无争议

7.属于本辖区管理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第五章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实行许可证制度。采伐单位和个人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常见问题:

问:采伐林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电子查询屏或二楼林草局窗口

2.电话查询:0935-31365160935-3126157

3.网上查询:可扫描二维码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tianzhu.gov.cn/)查询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天祝县华藏寺镇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二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stianzhu.gov.cn/)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601532418X74000164116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天祝藏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咨询电话:0935-31365160935-3126157 

8.投诉电话:0935-12345

9.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办理地点: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草局窗口(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融媒体中心”,或可乘坐5路公交车到“妇计中心”站后步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必要性及描述

1

用地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2

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3

使用林地申请表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4

拟使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申请使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6

使用国有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国有林地的意见(涉及使用国有林地时提交)

原件

A4纸一份

非必要

7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②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③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④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⑤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8

使用林地的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地时提交)

原件

A4纸一份

非必要

9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时提交)

原件

A4纸一份

非必要

10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协议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四、受理条件

1.材料齐全;2.符合国家林业局第42号令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3.天祝县域内(保护区外)。

.收费情况: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㈠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

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植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20年﹞6号)

征收标准: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5.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勘查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5.《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甘林资函〔2015〕279号)“三、为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除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对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内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常见问题:现场勘查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项目选址及占用林地具体情况通常需要3-5个工作日。

八、行政救 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电子查询屏或二楼林草局窗口

2.电话查询:0935-31365160935-3126157

3.网上查询: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tianzhu.gov.cn/)查询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天祝县华藏寺镇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二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stianzhu.gov.cn/)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

1162232601532418X74000164145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上报件

4.办理部门:天祝藏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咨询电话:0935-31365160935-3126157 

8.投诉电话:0935-12345

9.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办理地点: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草局窗口(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融媒体中心”,或可乘坐5路公交车到“妇计中心”站后步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必要性及描述

1

用地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2

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3

使用林地申请表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4

使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6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②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③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④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⑤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7

使用林地的补偿证明材料(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地时提交)

原件

A4纸,一份

非必要

8

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国有林地的意见(涉及使用国有林地时提交)

原件

A4纸,一份

非必要

9

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时提交)

原件

A4纸,一份

非必要

10

林地经营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包括公示材料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四、受理条件

1、材料齐全;

2、符合国家林业局第42号令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3.天祝县域内(保护区外)。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

“严格控制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勘查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珍贵稀有树木及其林地不得征收、征用和占用。

征收、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地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十七条“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5.《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甘林资函〔2015〕279号)“三、……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内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常见问题:

问: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如何办理?

答:提供以下材料后按程序上报。1、用地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3、使用林地申请表;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5、使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7、使用林地的补偿证明材料;8、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国有林地的意见;9、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10、林地经营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包括公示材料。

八、行政救 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电子查询屏或二楼林草局窗口

2.电话查询:0935-31365160935-3126157

3.网上查询:可扫描二维码或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tianzhu.gov.cn/)查询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天祝县华藏寺镇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二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stianzhu.gov.cn/)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601532418X74000164024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天祝藏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咨询电话:0935-31365160935-3126157 

8.投诉电话:0935-12345

9.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办理地点: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草局窗口(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融媒体中心”,或可乘坐5路公交车到“妇计中心”站后步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必要性及描述

1

用地单位的书面申请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2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3

使用林地申请表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4

项目批准文件(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5

使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原件或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6

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7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四、受理条件

1.材料齐全;

2.符合国家林业局第42号令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集材道、运材道;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道路或其它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5.《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甘林资函〔2015〕279号)“三、为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除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对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县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及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常见问题:

问:在林场安装一个害虫监测设备,需要架电线,需不需要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㈠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㈡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㈢集材道、运材道;㈣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㈤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八、行政救 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电子查询屏或二楼林草局窗口

2.电话查询:0935-31365160935-3126157

3.网上查询:可扫描二维码或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tianzhu.gov.cn/)查询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天祝县华藏寺镇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二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stianzhu.gov.cn/)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601532418X74000164103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天祝藏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5.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6.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7.咨询电话:0935-31365160935-3133096

8.投诉电话:0935-12345

9.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办理地点: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草局窗口(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融媒体中心”,或可乘坐5路公交车到“妇计中心”站后步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必要性及描述

1

生产(经营)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2

个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4

林木种苗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5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份

非必要(不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为非必要)

四、受理条件

1.有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育苗地;

3.育苗面积不少于20亩;

4.法人代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生产设施和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器具;

6.具有一名以上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等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

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负责林木引种以及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管理;

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

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

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取得和使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常见问题:

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应办理注销手续还是延续手续?

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八、行政救 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电子查询屏或二楼林草局窗口

2.电话查询:0935-31365160935-3126157

3.网上查询:可扫描二维码或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tianzhu.gov.cn/)查询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天祝县华藏寺镇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二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stianzhu.gov.cn/)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

畜牧业生产服务设施使用草原审批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601532418X74000164081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上报件

4.办理部门:天祝藏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咨询电话:0935-31365160935-3121537

8.投诉电话:0935-12345

9.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办理地点: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草局窗口(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融媒体中心”,或可乘坐5路公交车到“妇计中心”站后步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必要性及描述

1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2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3

环境保护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意见,材料中需包含对项目地草原的影响评价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4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草原使用证)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5

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协议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四、受理条件

1.临时占用基本草原超过15公顷的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使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使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和植被保护措施

6.有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9.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收费情况: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林地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第四十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甘肃省草原条例》 第三十七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和行驶车辆,应当制定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甘肃省草原条例》(2006年12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和行驶车辆,应当制定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款 :“临时占用基本草原超过十五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公顷至十五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超过五公顷的或者临时占用非基本草原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至七十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公顷至不超过十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超过五公顷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九条:“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七、常见问题:

问:临时占用草原收费吗?

答: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

八、行政救 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电子查询屏或二楼林草局窗口

2.电话查询:0935-31365160935-3126157

3.网上查询:可扫描二维码或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tianzhu.gov.cn/)查询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天祝县华藏寺镇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二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stianzhu.gov.cn/)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

1162232601532418X74000164071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上报件

4.办理部门:天祝藏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咨询电话:0935-31365160935-3121537

8.投诉电话:0935-12345

9.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办理地点: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草局窗口(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融媒体中心”,或可乘坐5路公交车到“妇计中心”站后步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必要性及描述

1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2

拟征占用草原土地的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3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占用基本草原的须提供省级(含)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环境保护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意见(原件或复印件);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填写现场勘查表,并由县(区)、市(州)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4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申请拟征占用草原土地,已落实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要提交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没有落实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5

补偿协议。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和安置方案的,要提交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及该人民政府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补偿协议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6

拟征占用草原土地的区域坐标图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7

环境保护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意见,材料中需包含对项目地草原的影响评价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8

如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范围内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重要文化遗产遗迹地、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还应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9

项目批准文件及现场勘查表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10

草原植被恢复费缴费凭证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四、受理条件

1.征用(收)、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征占用基本草原的需提供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8.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收费情况:收到“草原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甘肃省草原条例》(2006年12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报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经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六、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甘肃省草原条例》(2006年12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报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经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七、常见问题:

问:在县级部门申请办理该事项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6个工作日

八、行政救 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电子查询屏或二楼林草局窗口

2.电话查询:0935-31365160935-3126157

3.网上查询:可扫描二维码或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tianzhu.gov.cn/)查询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天祝县华藏寺镇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二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stianzhu.gov.cn/)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601532418X74000164151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天祝藏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咨询电话:0935-3136516;0935-3126157

8.投诉电话:0935-12345

9.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办理地点: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草局窗口(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融媒体中心”,或可乘坐5路公交车到“妇计中心”站后步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流程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必要性及描述

1

林区野外用火申请书(用火所在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区乡林业站同意用火意见及签章)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2

防火措施说明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3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受理条件:

1.具备申请主体资格;

2.报件材料齐全、真实并符合有关规定;

3.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4.经用火所在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区乡林业站同意;

5.林区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6.准备好扑火工具,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并签订好责任状;

7.在用火林地周边开设好宽5米以上隔离带并做好地表植被清理;

8.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9.属于本辖区管理。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常见问题:

问: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生用火必需要申请吗?

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八、行政救 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电子查询屏或二楼林草局窗口

2.电话查询:0935-3136516;0935-3126157

3.网上查询:可扫描二维码或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tianzhu.gov.cn/)查询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天祝县华藏寺镇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二楼“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stianzhu.gov.cn/)

 

 

 

 

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企业的备案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601532418X74620764002000

2.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天祝藏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5.承诺时限:即办

6.法定时限:即办

7.咨询电话:0935-31365160935-3133095

8.投诉电话:0935-12345

9.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办理地点: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草局窗口(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融媒体中心”,或可乘坐5路公交车到“妇计中心”站后步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流程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必要性及描述

1

《植物检疫备案申请表》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2

企业法人(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3

营业执照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持有《营业执照》并证件有效;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天祝县境内;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

《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2004年3月30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九条:凡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备案。

.常见问题:

问: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含哪些?

答:《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条 第三款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药材、干果、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八、行政救 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电子查询屏或二楼林草局窗口

2.电话查询:0935-31365160935-3126157

3.网上查询:可扫描二维码或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tianzhu.gov.cn/)查询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天祝县华藏寺镇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二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stianzhu.gov.cn/)

办理地点: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草局窗口(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融媒体中心”,或可乘坐5路公交车到“妇计中心”站后步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31365160935-3126157 

监督投诉电话:0935-12345

 

 

 

 

 

 

 

 

 

林木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

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

2.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天祝藏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5.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咨询电话:0935-31365160935-3126157 

8.投诉电话:0935-12345

9.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办理地点: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草局窗口(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融媒体中心”,或可乘坐5路公交车到“妇计中心”站后步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流程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必要性及描述

1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件

A4纸一份

必要

2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合同

复印件

A4纸一份

必要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证件有效;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天祝县境内。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种子法的决定。(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常见问题:

问:种子都包含哪些类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八、行政救 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天祝县华藏寺镇文润社区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电子查询屏或二楼林草局窗口

2.电话查询:0935-31365160935-3126157

3.网上查询:可扫描二维码或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tianzhu.gov.cn/)查询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天祝县华藏寺镇华锐路60号天祝县政务服务二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天祝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stianzh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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