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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60139342837/2023-029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04-10
成文日期: 2023-04-10 有效性: 有效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1-23 10:38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3年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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