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260139342837/2024-106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县本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18 |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有效性: |
天祝县自然资源局
主动公开目录(2024 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全面提高我局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目录。
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省、市、县有关政策文件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责任主体】 天祝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政务新媒体,本机关公示栏等主动公开。
【监督渠道】 通过电话监督(0935-3121001)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天祝县自然资源领域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公开责任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公共服务 | 政策文件 | 本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自然资源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各政策制定股室及中心具体负责 |
2 | 公共服务 | 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规划 | 矿产、测绘等行业的专项规划(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 规划批准并脱密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各专项规划制定股室及中心具体负责 |
3 | 公共服务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征集(含意见的采纳情况)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各决策制定股室及中心具体负责 |
4 | 公共服务 | 办事指南 | 适用范围、项目信息、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各股室及中心 |
5 | 调查监测 | 国土调查基本信息 | 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调查监测股 |
6 | 调查监测 | 国土调查地类信息 | 所辖区域特定范围或地块的国土调查地类信息(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调查监测股 |
7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土地供应计划 |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等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 每年3月31日前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权益开发利用股 |
8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土地出让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联系方式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 组织招拍挂活动20日前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权益开发利用股 |
9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土地出让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成交单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权益开发利用股 |
1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地价信息 | 县(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权益开发利用股 |
11 | 土地管理 | 土地等级评定结果 | 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权益开发利用股 |
12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可同时采用公众易懂的多样化形式进行规划编制成果内容的公布公示 | 规划批准并脱密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 | ||||||
13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规划批准并脱密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 | ||||||
14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按照权责清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规划批准并脱密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
17 |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 | 招标投标信息(按照权责清单) |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17〕1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耕地保护及生态修复股 |
18 |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 |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按照权责清单) |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耕地保护及生态修复股 |
19 |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 | 施工有关信息(按照权责清单) | 项目名称,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耕地保护及生态修复股 |
20 |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 | 工程竣工信息(按照权责清单) | 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耕地保护及生态修复股 |
21 | 用地审批 | 临时用地审批(按照审批权限) | 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临时用地批准书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权益开发利用股 |
22 | 用地审批 | 农用地转用审批(按照审批权限) |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农用地转用方案等;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用途管制股 |
23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权审批(按照审批权限) | 采矿权登记信息,包括许可证号、矿山名称、矿区面积、有效期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股 |
24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权注销(按照审批权限) | 采矿权注销批复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股 |
25 | 矿业权出让信息 | 出让公告(按照权责清单) | 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股 |
26 | 矿业权出让信息 | 出让结果(按照权责清单)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股 |
30 | 防灾减灾 |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关信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内主动公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股 |
31 | 地质灾害 |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1.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全社会范围主动公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