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遗体接运管理工作,规范殡仪服务秩序,推动全县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遗体接运业务由县殡仪馆承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提供遗体接运服务。
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改装面包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应卫生条件的车辆接运遗体。
3.凡属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天祝县境内的,由逝者家属持逝者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死亡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出具相关证明后,由死亡地或目的地殡葬服务机构遗体专用车辆接运遗体。
4.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加强对遗体接运车辆和行为的联合执法检查,对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私自改装以及遗体接运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5.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由遗体接送单位或医疗机构负责对运输遗体的车辆和遗体进行消毒,确保卫生安全,防止病源扩散和环境污染。
6.医疗机构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遗体要进行检疫,并在24小时内报告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处理。
7.县卫健局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临时存放遗体的管理,对未经登记批准的机构和个人原则上不得私自接运遗体。
8.对未经批准跨县(区)从事遗体运输和经营性遗体运输业务的,县民政局将依法责令整改。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9.对擅自拆卸车辆座椅,私自改装机动车,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从事遗体运输等行为,县公安局将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0.经相关部门查处后,仍继续违规从事遗体运输业务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祝县民政局 天祝县公安局 天祝县交通运输局
天祝县卫生健康局 天祝县市场监管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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