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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
GSHD00-H02000-2011-241
文件编号:
天政发〔2011〕241号
公文文种:
内容概述:
聘请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发文日期:
2011年11月23日
栏目名称:
业务工作
 
天政发〔2011〕241号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聘请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行政执法组织: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聘请关世宝等7名同志为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全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日常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附件:1.天祝县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2.天祝县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二○一一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

天祝县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关世宝 天祝县人大法工委主任、县人大代表

孔繁东 天祝县政协提案法制委副主任 、 政协委员

王永国 天祝县工商联主席

李占军 天祝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李加乐 天祝县纠风办主任

陈富珍 天祝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辛萍先 天祝县中街居委会主任、县人大代表
陈富民 天祝县东街居委会主任、县人大代表

天祝县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单位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掌握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二)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四条 聘请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建议人选;

  (四)建议人选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颁发聘书。

  第五条 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反映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三)受县政府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办理县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参加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七条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不得泄漏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国家秘密;

  (三)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四)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有损县政府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三)从事有损县政府形象活动的;

  (四)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了解、反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县政府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