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围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协调发布、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有无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公开目录、指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主动公开工作的及时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规范性;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编制和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单位落实《武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公开的形式,以及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的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情况;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情况。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一般每季度一次,主要采取读网(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的方式,检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下发各被考核单位。
(二)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以及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领域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