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30153242006/2021-003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政府规章 |
文件编号: | 天政发〔2021〕18号 | 发文日期: | 2021-03-09 |
成文日期: | 2021-03-09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天祝县2021-2023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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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天有关单位:
《天祝藏族自治县2021-2023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推进方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祝县2021—2023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推进方案
为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2020年12月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下发的《甘肃省2021—2023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武威市财政局等5部门出台的《武威市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武威市2021—2023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推进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将农业保险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以推动农业产业发展和保障农户稳产增收为目标,紧紧围绕粮食安全和“牛羊鸡马菜菌藜药”八大特色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努力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风险保障。
二、总体思路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增加农业经营主体保险供给相结合。农业保险要重点向脱贫边缘户和监测户倾斜,优先落实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确保返贫风险较高农户的主要增收产业全覆盖,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兜底保障作用,防止农户因灾致贫返贫。农业保险要优先落实已脱贫建档立卡户、脱贫不稳定户的农业保险承包工作,不断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供给,发挥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提升全县农业产业应对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保障重要农产品安全。农业保险计划指标要优先将小麦、马铃薯、青稞、油菜、能繁母猪、育肥猪、牦牛、藏羊、奶牛等9个农业品种纳入中央保险品种;将肉牛、肉羊、鸡、露地蔬菜、设施蔬菜、中药材等6个农业品种纳入省级保险品种,切实保障我县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水平。同时,针对我县产业发展现状,将藜麦、大黄、羌活、百合、香菇、滑子菇、羊肚菌、岔口驿马等8个“一县一(多)品”特色产品品种列入县级保险品种予以补助,保障我县农产品稳产,保证农牧民稳定增收。
(三)科学设定保费费率。根据全县承保工作中县级特色品种的风险系数变化情况,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汇报衔接,动态调整保险费率,对农业生产风险较低的特色品种下调保险费率,充分调动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适时调整各保险品种保费分摊比例,推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四)稳步扩大保险范围。在推动扩大中央和省级补贴品种农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积极增加“一县一(多)品”特色保险开办品种,扩大承保规模。鼓励保险机构在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积极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及附加险等,更好地满足各类主体的风险保障需求。
三、目标任务
按照推动农业产业发展和保障农户稳产增收的目标,健全完善“中央补贴品种保大宗、省级补贴品种保特色、市县补贴品种作补充”的风险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工作,实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2021年,中央补贴品种增加油菜、小麦2个品种,继续开办马铃薯、青稞、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牦牛、藏系羊等7个品种;省级补贴品种开办中药材、肉牛、肉羊、露地蔬菜、设施蔬菜、鸡等6个品种;“一县一(多)品”特色县级补贴品种开办藜麦、香菇、大黄、羌活、百合、滑子菇、岔口驿马、羊肚菌等8个品种,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丰富保险产品设计研发。
2022–2023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投保人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省、市、县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央和省级补贴品种覆盖面,继续开办“一县一(多)品”特色保险品种。
四、保险方案
继续推进种养产业综合保险,为投保人提供一揽子风险保障,健全中央补贴品种、省级补贴品种、市县“一县一(多)品”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品种体系;完善成本保险、收入(价格)保险、指数保险和“农业保险+”互相补充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逐步形成“多维度、多层次、多方式”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一)中央补贴品种。将小麦、青稞单位保额分别由300元、400元上调为350元、500元,保费费率不变。将牦牛、藏系羊的单位保额分别由2000元、400元上调为3000元、500元,保费费率均由6%降为5%。新增开办油菜保险,单位保额400元、保险费率4%。其他中央补贴品种继续执行原有单位保额和费率。
(二)省级补贴品种。将设施蔬菜保险品种划分为棚体和棚内蔬菜保险,根据棚体结构、造价不同,棚体保险分为日光温室、钢架拱棚、竹架拱棚3个明细,单位保额分别为7000元、4000元、2000元,保险费率均为3%;棚内蔬菜保险单位保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为4%。露地蔬菜的保险费率由4.5%降为4%。其他省级补贴品种继续执行原有单位保额和费率。在保费分摊上,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总体要求,省级补贴品种继续执行对已脱贫建档立卡户只缴10%的优惠政策。
(三)“一县一(多)品”特色保险品种。结合我县自身产业特点,开办“一县一(多)品”特色保险品种,积极将具有一定规模、对农户增收作用显著的“小而特”地方性特色农产品纳入保险,原则上开办保险的县区特色农产品种植总规模不低于2000亩、养殖总规模不低于5000头(只)。按照“先行报备,年底奖补”的原则,在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的“一县一(多)品”特色保险品种,省级财政根据预算资金安排和实际开办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助。在保费分摊上,“一县一(多)品”保险品种由市、县区延续对已脱贫建档立卡户的既有优惠政策。
(四)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联系,强化对经办机构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加强与发改、统计、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农产品价格采集、发布机制,每周发布指数类保险产品周目标价格。深化保险机构与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
(五)推进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建立气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建立覆盖到行政村的灾害预警信息分发机制,参保农户和农业企业无偿享受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做到灾前预防、灾中处置、灾后止损,科学防灾减灾,最大程序减少损失。根据不同区域气候差异和历史数据,设计与不同保险产品相匹配的天气指数,建立不同气象灾害的农作物灾损厘定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基于天气指数的灾害理赔机制。加强对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的分析评估和气象灾害理赔评估工作,简化气象灾害理赔程序。
(六)积极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开展农业保险机制创新试点,落实好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支持保险机构研究开发以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投保人的创新型保险产品,提高对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保障程度。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探索开展生猪“保险+期货”试点。稳步推进指数类新型保险,鼓励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推进扩大价格、气象等指数类保险的试点范围与规模,推动农业保险“保成本、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推动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适时探索开展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增信试点,提高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缓解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五、组织实施
(一)申报流程。县级政府是农业保险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申报农业保险计划通知,县政府组织农业农村、林草、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摸清核实保险需求,按时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县政府组织农业农村、林草、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会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上下达的农业保险任务和资金计划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市级相关部门农业保险调度、督导等工作。
(二)经办机构遴选。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符合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满足的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招投标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投标县区设有分支机构,且投标区域内拟开办的所有农业保险产品必须全部已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引导中标经办机构与气象部门签订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合作协议,开展气象服务农业保险工作。为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在每轮招标中确定适宜的服务期限。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合理解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招投标代理费用问题,避免因招标代理费用过高加重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担,影响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三)保险服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政治站位,从保障农业生产、服务乡村振兴的大局出发,推进农业保险科技赋能,建立基于气象预测预警服务和灾害理赔机制,推动农业保险专业化、科技化、便捷化。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农业保险防灾防损、查勘定损、承保理赔等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同时,加强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农业保险工作台账和公示公开制度,确保“五公开、三到户”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承保理赔情况。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行业示范性条款,规范农业保险操作实务,推动提升全县农业保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保费结算。保费补贴采取预拨清算方式管理,县政府组织按季度核实农业保险签单进度,预拨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年末根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对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进行逐级清算拨付,不得跨年拖欠保费,保护保险机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五)经办机构监管。加强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每年要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办法,加强对年度承保和理赔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次年度承保区域和份额的重要依据。
(六)参保要求。优先保障已脱贫建档立卡户、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参保。鼓励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实行“一企一保、一社一保”。参保的种养场所必须不在禁养、禁种区范围内且养殖废弃物排放实现达标排放才能参保;养殖类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参保的养殖户、企业、农场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各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配合,确定专人负责,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头,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工作,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承保到户、查勘定损和赔付兑现,配合提供农产品价格信息,组织开展农业保险考核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并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建立农产品价格采集和发布机制,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商务等有关部门权威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配合提供农产品价格信息。
县扶贫办负责提供已脱贫建档立卡户、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等重点保障人群相关信息,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推动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运行,促进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到户。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天气信息,提醒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探索开发气象指数类保险产品,免费提供气象灾害证明。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种养产业基础数据,协助县农业农村局核实承保数据的真实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保险任务分解到村、到户,并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宣传发动、承保收费、农户信息核对、采集和理赔等服务工作,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
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专账核算保险收入和赔付支出,向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报告承保及理赔情况;接受县级和上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的抽查、检查和验收工作。在承保后要严格执行条款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到出险后响应迅速,赔付及时。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事宜,按照《甘肃省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农〔2012〕109号)文件精神落实。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坚持财政、帮扶单位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筹集保费。在各级财政筹集本级保费补贴资金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各帮扶单位、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帮助筹集保费。通过多元化的保费筹集方式,有效降低各级财政和农户筹集保费的压力,为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提供资金保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规定提取和列支农业保险工作经费。
(三)强化基层责任落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农业保险工作有序开展。县政府根据省、市方案制定本县区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落实好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脱贫户情况摸底、重点人群投保、保费资金筹集等工作,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业保险基层服务能力,力争实现农业保险一户一保、精准到户。
(四)充分发挥农金室作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全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运行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的通知》(武政办发〔2019〕9号)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动农金室的有效运行,打造一支服务农村金融保险的本土化、专业化队伍,解决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到户“最后一公里”问题。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与农金室(村委会)签订金融服务代办协议,约定相关工作费用、工作内容等,提升农金室运行效率。
(五)强化日常监督考核。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保险服务质量、农金室建设运行等工作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考核,将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内容,并且负责考核乡镇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地农业保险工作自评和对保险机构服务质量评价。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和运用网络、电视、宣传单及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讲解农业保险政策和知识,提高农业保险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农民群众的风险防范和参保意识,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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