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保障村级财务行为合法、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第二条各项收支要及时记账,会计要素要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
第三条 村内各项收支要做到先算后用、 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
第四条 实行“村账镇代管”制度,以镇农经站为主体,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年终做好村级账务公开公示。
第五条 严格实行联合审批制度,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必须经村“两委”会议通过后,由村委会提出支出申请,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包村领导和镇财务室审核,镇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六条 村干部出差报销差旅费必须附由包村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的出差单、有关文件通知或电话记录,车费发票等。报销单由经办人签字一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包村领导审核→镇财务室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镇财务室结算。
第七条 村级共管共享资金必须用于村级公益事业, 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必须根据 《天祝县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办法》执行,由镇农经站负责做好记账及会计资料的整理。
第九条 成立由群众代表、 党员代表了至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做好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公布。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上报镇纪委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公开公示内容要真实全面, 按时限要求及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