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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柴沟镇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问责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5-10 00:00 浏览次数:
                                      第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落实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效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高效、正确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干部职工、村干部和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镇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镇各项规章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或严重影响机关和群众利益,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程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镇党委、镇纪委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有错必纠、惩教并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镇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

  

(一)在执行镇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作任务,以及上级检查验收工作,落实领导指示过程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三)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作风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上不配合,散布谣言,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五)利用互联网或其他方式方法发布虚假信息、捏造谣言、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久拖不决的。

(七)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

(八)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无故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的;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十)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离岗、擅离职守的;会议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的,在会场内打瞌睡、浏览手机中与工作无关内容的、交头接耳讲话、擅自离开会场等破坏会风会纪的;工作时间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值班期间擅离职守的。  

(十一)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影响作需进行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镇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停职待岗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五)被问责人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或两年内因同类问责情形被问责的;  

(六)干部在工作中,因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被县委、县政府一票否决或通报、点名批评者,对分管领导或具体工作人员实行一票否决或从重处罚。

)被上级纪委和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镇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分管领导和站所长进行问责:

(一)对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不力、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分管领域内发现的工作作风问题不及时提醒,限时整改或者听之任之、隐瞒不报的;  

(三)一个月分管领域内工作人员发生两次以上工作作风问题被问责的或一年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以上工作作风问题被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问责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待岗;

(六)调离岗位。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同一违纪当事人出现上述所列问责情形之一的,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责令公开检讨,全镇通报批评。第三次予以予以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本站所领导责任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公开检讨、给予诫勉谈话、全镇通报批评;情节十分严重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实施可视情节取消责任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条:对镇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工作作风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必要时也可报上级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工作作风问责有镇党委负总责,由镇纪委负责实施,并对问责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站所工作人员发生工作作风问题,在年度考核评议中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站所一年内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工作作风问责的,取消该站所和分管领导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工作作风问责处理情况,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推荐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镇党委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县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按照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以外的村干部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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