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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30153242006/2022-011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民政、扶贫、乡村振兴、救灾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2-02-11
成文日期: 2022-02-11 有效性: 有效
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祝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11 00:00 浏览次数: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天有关单位:

    《天祝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   

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天祝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管理实施意见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以下简称“精准扶贫贷款”)是省委、省政府决策,省财政厅和兰州银行合作,为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做的专属金融产品;是由财政全程全额贴息,用于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专项贷款。为进一步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申报、审查、发放、贷后监管、贷款回收等工作,根据武威市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作的通知》(武扶领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贷款用途、对象、条件、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支持贷款人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及流通等富民产业的培育,最终实现精准脱贫。严禁用于消费性支出和贷转存。

  (二)贷款对象。以全县2014年度末建档立卡的11815户4.66万人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在发放贷款前,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再行核实确认。

  (三)贷款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贷款时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岁(含65岁),在县域内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有发展能力、贷款意愿以及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5.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在该农户自愿的前提下,以参股入股的方式将贷款委托给能够带动其增收脱贫的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归集使用。但必须与贫困户、乡(镇)政府就带动该农户增收脱贫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带动贫困户年净收益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5%,同时有条件的提供就业服务,并承担相应风险及贷款到期还本义务。

  6.以下贫困户不能办理精准扶贫贷款:

  ①有骗(套)取银行贷款、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记录的;

  ②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③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④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⑤户籍虽在本地,但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落实贷后管理的;

  ⑥计划实施天祝县外移民搬迁的;

  ⑦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专项贷款工程实施期限为2015年-2017年,贷款对象是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每户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为1-3年。

  (五)贷款使用必须及时。贷款发放到农户后,驻村工作队和包村、包户干部要引导贫困户在1个月内合理使用贷款。对扶贫专项贷款1个月内仍不使用和用于消费性支出、无特殊原因的人,除收回贷款本金外,还必须承担贷款期间的利息。

  (六)反担保方式。贫困户贷款可采取公职人员担保、三户以上联保(含3户)、财产抵押(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工具、宅基地使用权、设施农牧业)等多种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各乡镇视借款人情况自行确定。对于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的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使用的贷款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正常贷款程序要求,在经办金融机构的指导下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资产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并要求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借款主体承担贷款偿还责任。

  二、贷款流程

  (一)任务下达。按照省财政厅、兰州银行、省扶贫办测算确定的年度贷款规模,根据各乡镇2014年末建档立卡贫困户数、当年计划脱贫人口等综合因素,将全县贷款规模分解下达至各乡镇。

  (二)贷款委托。县政府与农行天祝县支行签定委托放贷协议,由农行天祝县支行按照银行放贷程序代表县政府向全县贷款对象发放精准扶贫专项贷款。

  (三)贷款申报

  1.农户自愿申请。有生产经营信贷需求的贫困户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天祝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贫困户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贫困户审批表),并在表后附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农行金穗惠农卡复印件(无卡农户填写《金穗惠农卡申请表》)、精准扶贫委托贷款划款扣款授权书。能人大户、农村合作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填写《天祝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能人大户、农村合作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大户审批表),并附银行所需资料,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后申请。

  2.村委会审核推荐。村委会依据借款人申请清单,逐户出具查询征信的《委托授权书》,提交农行查询、打印借款人征信报告。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及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贫困户审批表》、《大户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连同申请人征信报告报乡镇政府审核审批。审核推荐不同意的,乡镇、村委会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镇调查审批。乡镇调查团队要对申请人经营项目、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等进行入户调查,提出意见。能人大户、农村合作组织主要负责人申请精准扶贫贷款必须与贫困户、乡镇政府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乡镇政府在《贫困户审批表》、《大户审批表》上签字并加注意见,以村为单位汇总造册,填写《天祝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乡镇审批汇总表》(以下简称乡镇汇总表),连同农户申请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县扶贫办。

  4.县扶贫办审定。县扶贫办对申请人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审定,同意的签署意见,汇总填写《天祝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县级审定汇总表》(以下简称县级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送财政局。

  5.县财政局核拨资金。县财政局依据扶贫办审定意见,核拨资金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县农行。

  6.银行调查、审批。乡镇抽调专人配合农行客户经理受理调查、系统录入。

  7.贷款发放。县农行有权审批人审批、批复通知客户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县农行柜员发放贷款,将资金转入农户惠农卡账户。放贷结束后,将放贷合同及放贷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8.申请及拨付银行贴息。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通知,及时通知农行天祝县支行编制精准扶贫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进行审核争取贴息资金,待贴息资金下达后,根据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位。

  (四)贷款使用、回收及后续管理。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用于发展贫困户富民增收产业,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贷款人档案,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帮扶单位、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在全县精准扶贫攻坚战中的主力军作用,明确职责,加强贷后管理,采取定期不定期走访贷款农户、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随时掌握贫困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保证贷款用途精准、效益发挥和按期还款。对弄虚作假、违规放贷、违规使用等问题,一经发现,乡镇和代办银行坚决收回贷款,所收回贷款经征求贷款户意见后由乡镇归集统一使用于龙头企业和致富能人,帮助贫困户脱贫增收,到期后贷款由乡镇统一归还。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农行天祝县支行要和乡镇采取有效方式提醒农户准备好还款资金,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户将还款资金打入农行天祝县支行放贷的银行卡,并将还款意愿告知乡镇政府和农行天祝县支行,由农行天祝县支行将贷款收回,农行天祝县支行及时将贷款收回情况报县扶贫办、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三、工作职责

  (一)乡镇党委、政府。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县政府是实施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根据贷款政策及要素,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下放审批权限,下移工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本次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成立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领导工作小组,对贷款的发放、使用、回收、管理负全责。具体要做好本乡镇贷款的政策宣传、需求摸底、入户调查、组织申报、信息核对、产业核查、组织公示、贷后管理、贷款回收、风险防范、贷款实施情况以及帮扶效果汇总上报等工作,要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措施作为贫困户脱贫增收的主要抓手,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要积极探索完善确权、评估、登记、交易、保险等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贷款农户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工具、宅基地使用权、农业设施等向乡村两级提供反担保的机制,同时要教育农民增强风险意识、信用意识、法律意识,确保贷款“贷得出、管的好、出效益、收得回”。

  (二)县扶贫办。负责对乡镇上报贷款户的审定,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指导把关增收脱贫项目,确保对象精准、需求精准。配合财政、金融等部门做好相关部门和乡镇精准扶贫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绩效考评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筹措、贴息资金申请、贷款资金核拨和监管等工作,做好精准扶贫贷款专户的核算、银行贴息资金的审核工作。

  (四)县金融办。统筹协调专项贷款工作,负责全县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贷款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具体负责贷款协调指导、实施情况分析、贷款发放和回收情况的定期通报等工作。

  (五)农行天祝县支行。负责代表县政府向农户发放贷款,审核、收集、整理放贷的相关资料,监测检查、预警提示等,及时向乡镇、扶贫办、金融办、财政局提供贷款发放及回收信息,贷款到期前要提前告知贷款人按时还贷,并协助乡镇做好贷款回收等工作。

  (六)帮扶单位、包村领导、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干部。具体负责精准扶贫专项贷款贫困村和贫困户贷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有直接风险管控和连带责任。负责同村“两委”班子做好政策宣传、金融培训、需求摸底、贷款审核、项目实施、诚信教育、资金使用的监督以及贷款本息催收等各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财政、扶贫、金融的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局、金融办、扶贫办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建专门的调查团队,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共同推进精准扶贫贷款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天祝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各乡镇、部门和帮扶干部、扶贫专干要通过开设专栏、印发宣传资料、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专项贷款惠民政策,让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利用精准扶贫贷款发展脱贫致富增收产业。同时要着力加强群众征信教育,培养信用观念,增强还贷意识,营造良好的信贷金融环境。

  (三)加强风险防控。县上设立贷款风险补偿金。按贷款额度的3%筹集风险补偿金,省、县区财政与银行按照3.5:3.5:3的比例出资设立,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专项贷款不良率控制红线为3%,红线内不良贷款,由县级风险补偿基金代偿;乡镇超过红线部分,乡镇政府在30日内负责偿还,逾期县财政从县对乡转移支付中扣缴。各乡镇要强化贷款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扶贫专项贷款的监督管理,把管责任逐户逐笔落实到乡、村干部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员,乡镇主要负责人对贷款安全有效使用负首要责任。乡镇要建立健全风险化解与防控机制,要同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帮扶干部、包村干部、包村领导签订精准扶贫贷款监管责任书,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责任到人,确保贷款 “贷得出、管的好、出效益、收得回”,实现贫困户按期脱贫致富目标。乡镇要引导和鼓励借款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和转移贷款风险。农牧、林业、畜牧、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帮助指导贫困户发展增收脱贫产业,提高贫困户偿贷能力。对未按期偿还贷款的,乡镇要会同代办银行、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帮扶干部等上门催收,必要时借助法律手段予以清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包村领导、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干部对本乡镇每笔精准扶贫贷款的回收负全责。

  (四)加强带动性贷款主体的贷款管理工作。各乡镇、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精准扶贫专项贷款要求,加强对带动贫困户集中使用贷款的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的贷款管理工作。对集中使用贷款的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申请贷款时,必须向乡镇提供经司法公正且具有相应价值的抵押物。致富能人带动集中使用贷款的可采取公职人员担保、房产抵押担保等方式申请使用贷款。

  (五)强化监督考核。天祝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精心谋划各阶段工作重点、工作措施,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县监察局、县督查办、县效能办、县帮扶办等单位要加强对精准扶贫贷款的检查考核,要将精准扶贫贷款政策落实与效能风暴行动结合起来,对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追踪问效。对违反贷款用途、对象、条件、额度及期限等规定发放贷款,以及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扶贫办要将贷款发放、回收作为评价乡镇、部门和帮扶单位精准扶贫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及时通报放贷情况,促进精准扶贫贷款工作有序进行。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在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的管理、使用、回收过程中,若出现建档立卡贫困贷款户本人除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外,因管理监督措施不到位而出现的不良贷款和逾期未按时还款,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督查办要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并按照相关责任要求负连带经济责任。相关责任不因工作调整变动等原因而改变其单位和个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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