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我局对外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制度、业务工作等。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务活动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应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公开的政务活动范围,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文件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职能类
1.内部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领导分工、人事任免、表彰公示等。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严格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切实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职责,违反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