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26013934187X/2024-025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工作部门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03-25 | |
成文日期: | 2024-03-25 | 有效性: | 有效1年 |
天祝县民政局机关简介
信息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3-25 15:5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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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天各单位:
《天祝藏族自治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县民政局联系电话:0935-3121215
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
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天祝藏族自治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威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30号)和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天祝藏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天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祝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督职责。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五)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六)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做好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养老、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县、乡(镇)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行政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的信息查询与核对。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求助工作。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天祝藏族自治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民政局设下列5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察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民政信息管理和宣传、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县民政系统法制建设;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负责省、市、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资金拨付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社会救助办。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供养、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承办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三)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办(项目办)。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涉外收养登记、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和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负责民政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组织办(社会组织党工委)。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办法;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行政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按照管辖权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执法监察和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中共天祝县委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县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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