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223260139342837/2026-011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府规章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6-01-04 | |
| 成文日期: | 2026-01-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天祝藏族自治县工程围挡管理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
天祝藏族自治县工程围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工程围挡管理,实现围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程围挡,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程、临街装饰装修工程、储备土地等外围设置的与外部隔离的设施。
第三条 工程围挡管理坚持“统一标准、部门监管、源头管控、公众监督”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围挡设置的内容包括:围挡设置的位置,围挡的材质、样式、尺寸、色彩及广告等。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围挡设置标准
(一)围挡设置界限。围挡应按用地红线界限设置,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围挡时应在满足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尽量缩小范围,退让使用范围,并将退让出的施工围挡与市政道路间的用地进行硬化、绿化和美化。确需占用市政道路、绿化带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报县住建局审批。
(二)围挡材质和尺寸。项目工期大于12个月的,推荐采用砌筑式围挡,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高度不小于300mm,厚度不小于240mm。墙体应用砖砌筑,厚度不宜小于200mm,每隔5m设置1个青砖构造柱,墙体上方砌3层砖起脊压顶,内外侧各挂灰瓦。墙体外侧抹灰找平,墙面粉刷以灰色系为主;使用彩钢板围挡时采用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高度不小于300mm,厚度不小于240mm。墙体采用彩钢板,每隔3.6m宜设置1根钢制立柱及斜撑。面板两端预留孔洞与立柱连接位置对齐并用螺栓可靠连接。
项目工期小于(或等于)12个月的,采用彩钢板围挡,每隔3.6m宜设置混凝土独立基础和1根钢制立柱及斜撑。面板两端预留孔洞与立柱连接位置对齐并用螺栓可靠连接。
砌筑式围挡高度不小于2.5m,彩钢板围挡主、次干道的工程围挡设置总高度不低于2.5m,其他路段的工程围挡设置总高度不低于1.8m;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采用通透性围挡,并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设置标准
(一)围挡设置界限。围挡按建设范围界限设置,不得随意扩大设置范围。
(二)围挡材质和尺寸。彩钢板围挡,每隔3.6m宜设置混凝土独立基础和1根钢制立柱及斜撑。面板两端预留孔洞与立柱连接位置对齐并用螺栓可靠连接。
主、次干道的工程围挡设置总高度不低于2.5m,其他路段的工程围挡设置总高度不低于1.8m;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采用通透性围挡,并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第七条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围挡设置标准
(一)围挡设置界限。围挡按建设范围界限设置,不得随意扩大设置范围。
(二)围挡材质和尺寸。彩钢板围挡,每隔3.6m宜设置混凝土独立基础和1根钢制立柱及斜撑。面板两端预留孔洞与立柱连接位置对齐并用螺栓可靠连接。
主、次干道的工程围挡设置总高度不低于2.5m,其他路段的工程围挡设置总高度不低于1.8m。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及储备土地围挡设置标准
(一)围挡设置界限。围挡的设置边界与用地红线原则上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不得随意扩大设置范围。
(二)围挡材质和尺寸。彩钢板围挡,采用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高度不小于300mm,厚度不小于240mm。墙体采用彩钢板,每隔3.6m宜设置1根钢制立柱及斜撑。面板两端预留孔洞与立柱连接位置对齐并用螺栓可靠连接。
主、次干道的工程围挡设置总高度不低于2.5m,其他路段的工程围挡设置总高度不低于1.8m;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采用通透性围挡,并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第九条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电力、通信维修或养护施工围挡设置标准
(一)围挡设置界限。围挡按建设范围界限设置,在满足施工需求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流、车流的影响,不得随意扩大设置范围,并设置警示牌。
(二)围挡材质和尺寸。临时封闭式彩钢板围挡,围挡高度主次干道不低于2.5m、其他路段不低于1.8m,将作业区与临街车流、人流进行隔离,并在围挡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围挡设置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宜为45°;工期在7天以内的工程要设置临时围挡,围挡必须稳定、安全、整洁、美观;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设置围挡、围栏的,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 临街装修装饰工程围挡设置标准
(一)围挡设置界限。围挡要保证外脚手架搭设安全距离控制范围内设置,并设置警示牌。
(二)围挡材质和尺寸。临时封闭式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m的彩钢板围挡,将作业区与临街人行道进行隔离,并在围挡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围挡设置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宜为45°;工期在7天以内的工程要设置临时围挡,围挡必须稳定、安全、整洁、美观;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设置围挡、围栏的,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社区庭院围挡设置标准
(一)围挡设置界限。围挡要最大限度减少小区内等人流、车流的影响,并设置警示牌。
(二)围挡材质和尺寸。临时封闭式彩钢板围挡,总高度不低于1.8m,设置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宜为45°。工期在7天以内的工程要设置临时围挡,围挡必须稳定、安全、整洁、美观;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设置围挡、围栏的,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设置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按照设置标准编制围挡设置专项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报县住建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社区、庭院围挡,土地征收工程围挡等其他围挡的设置应由实施单位按照设置标准编制围挡设置专项方案,报县住建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围挡设置单位是围挡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人,设置单位应加强围挡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需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保持围挡的牢固、完整、清洁。
第十五条 围挡要保证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禁止利用围挡承重或用作其他支撑,围挡底部设置黄黑相间的警示反光膜。占道施工项目围挡须设置警示灯、警示条和交通引导标牌等设施,在平交路口设置围挡的还要安装交通安全反光条等,保障行人、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围挡设置广告须经县住建局审核。围挡设置面积不低于30%的公益广告(政府投资项目不低于40%)。围挡公益广告保持整洁、美观、无破损。公益广告及商业广告相对均匀分布,风格一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砌筑式围挡提倡采用喷绘图案的形式设置公益广告,彩钢板类围挡外侧表面可粘贴绿绒人工草坪,采用雕刻字体或广告牌的形式设置公益广告。任何人不得利用围挡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
第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遵循“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拆除围挡,对受损的地坪等进行恢复,清理施工现场以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卫生,使场地内达到批复的设计标准或恢复原貌。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领域本辖区围挡设置的督导检查。具体分工及职责如下: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市政建设及维修工程、园林绿化、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工程按标准规范设置围挡;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拆除后市政道路的恢复、绿化和美化等工作。负责街道两侧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负责工程围挡日常巡查检查、问题交办和督查整治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和储备土地按标准规范设置围挡。
县工信局负责督促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信工程项目按标准规范设置围挡。
县供电公司负责督促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电力工程项目按标准规范设置围挡。
城市社区中心负责居民楼院内所有围挡的日常检查巡查,重点做好庭院内围挡整治工作。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部门实施的工程项目按标准规范设置围挡。
各单位要加强对监管领域工程围挡设置的指导,定期对工程围挡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围挡设置规范,围挡周边干净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的围挡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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