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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60139342837/2024-001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县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4-01-09
成文日期: 2024-01-09 有效性: 有效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情况解读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22 16:03 浏览次数: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情况解读

一、基本情况

《条例》于20074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515日起施行。《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引导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增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56条。

第一章 总则(第1—9条)。明确了《条例》制定目的、政府信息的定义、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具体职能、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等内容。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提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10—18条)。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要素,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第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规定,通常概括为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公开原则;第二,如果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特别规定。第三,为了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条例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同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过程性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不具有确定性,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通常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第19—26条)。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途径、公开时限,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及应该配备的设施、设备。条例对各地区、各部门实践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重新梳理分析,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条例还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一是政府公报。目前,《武威市人民政府公报》按季度出版,免费赠阅市、县区级政府部门、政务公开专区,市内部分乡镇、街道信息公开查阅点。二是政府网站。目前,我市集约化建设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5个,市级政府部门网站9个。三是政务新媒体。目前,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共298个。四是新闻发布会。目前,市、县区政府均建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五是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也是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是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硬性规定,是落实本条例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保障;二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告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这是对各行政机关的弹性要求,强调因地制宜;三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时限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对特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特殊规定;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限,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第27—45条)。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确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应在法定办理期限内,提前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依法依规收取。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同时,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第46—53条)。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第54—56条)。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有关信息的活动,以及本条例的实施日期等作出了规定,是本条例使用范围的重要补充。一般而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认证认可、办理登记、审查、监测、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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